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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在此基础上,国家立法不得涉及宗教的实体内容。政府或任何权力都无权对宗教信仰说三道四,无权评价教义本身的善恶、利弊或对错。宗教是个人、主观、超验信仰,政府官员可以信、可以不信(我认为禁止党员信教、佛教除外不仅是对宗教的歧视,而且也剥夺了党员基本宪法权利),可以喜欢、也可以不喜欢甚至厌恶,但是没有权力评价,更没有权力把自己的主观评价强加在别人身上。当然,国家可以依法惩罚以宗教为名、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但是必须严格区分行为和信仰本身。这个问题大家在这次培训班已经探讨很多,接下来的研讨会也要继续探讨。


  

  第三,国家可以为了保护正当的公共利益,对宗教活动规定时间、地点、场所等内容中性的限制,但是目的不得是压制或歧视任何宗教。大家要警惕中国法律的一个倾向,那就是程序限制实体化;本来是一个程序性的限制,却被拿来针对活动的内容,用程序的名义来否定活动的实质。宪法35条规定了游行集会自由,但事先需要经过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这个批准本来就是一个程序而已,但在我们这里却被用来限制游行集会自由本身,以至近60年来就我们所知除了“文革”期间和1992年美国“误炸”中国驻前南使馆发生了“自发”游行之外(表面上“自发”,实际上很可能是有政府背景的),中国没有一起批准游行集会的事例。我和一些外国专家提起此事,他们都感到很吃惊。中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制存在同样的程序限制实体化问题,本来是一个简单的城市或农村规划问题,现在却用来控制“家庭教会”。这是对宗教活动自由的极其严重的限制,这样的限制不得人心是完全正常的。如果中国的宗教立法不能改变这个现状,还是不承认大多数教徒的信教自由,那么宗教立法就没有意义。


  

  最后,即便社会普遍接受了以上原则(我现在还没有这个自信),还有一个立法时机问题。大家别以为法立得越多越好、越快越好,不一定的。这不只是一个立法需要充分调研准备的问题。有时候时机不成熟,政治气候不对,有这个法还不如没这个法,改还不如不改,因为可能越改越糟。譬如人大目前可能要修改代表法和村委会组织法,这些法有没有问题呢?当然是有的,是需要改的,但是我们不希望现在改这些法,因为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更糟而非更好,退步而非进步。将来会不会好转?我希望会,但是说实话,这个就更没铺了,因为我们国家的这些事不受控制,因而是难以预测的。幸好现在国家还没提要制定宗教法,但是将来哪一天提了,也务必要选择一个成熟和适当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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