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议庭成员意志的独立性和自由性。意志独立表现为合议庭中每一个成员能够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运用一定的证据规则,凭自己的良知依法作出裁判。意志独立是民主的重要元素,也是合议庭制度的核心,只有在独立的前提下,公正的审判才能得到保障,合议庭成员才能平等地参与审判,并在平等参与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决策。
5、陈述意见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审理中需要评议的问题应当充分陈述个人的意见和理由,不得有任何保留,也不允许对他人意见作简单附和或简单否定,更不允许放弃表达意思的权力而保持沉默。对话和交流是民主的基本特征,只有通过充分讨论、观点交锋,合议庭的决议才可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民主评议机制是合议庭制度特性的实现手段
合议庭制度作为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其在探索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较之独任审判具有相当优势。而合议庭制度这一相对优势的存在,主要依赖于合议庭制度中的民主评议机制。在上文探讨的合议庭制度的民主性表现中,大多也与合议庭评议机制息息相关。
在合议庭的民主评议机制中,合议庭各成员以平等的身份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形成对诉讼案件各个问题的判断和裁决。如果在合议庭审理中缺乏民主的评议机制,合议庭为个别法官的意志所左右,沦为事实上的独任制,那么,合议庭制度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功能优势将荡然无存,多名法官的参与、烦琐的诉讼程序无非是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合议庭制度中的民主评议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陷于事无巨细、皆需讨论、讨论无数、结果难成的“泛民主”泥潭,那么合议庭制度将因其诉讼效率的极端低下而难有生存的余地。所以说,民主评议机制是合议庭制度的内在灵魂。
【作者简介】
谷丹,江苏扬州市汉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张建伟:《司法民主论》,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版,第52页。
张永泉著:《司法审判民主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张永泉著:《司法审判民主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