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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民主化与合议庭制度

  
  关于合议庭制度的类型,就世界各国来看,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陪审合议制。陪审合议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基本司法制度,它是指由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的无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案件,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陪审团负责对事实问题进行判断,职业法官负责指挥诉讼过程、法律的解释及适用等。陪审制自传至英国后,因其国势盛大,很快为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尤以美国最为推崇。

  
  二是混合合议制。混合合议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是指由职业法官与公民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从事审判的一种制度。在混合合议制中,公民和职业法官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享有共同的权利。混合合议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但在各国实施中被使用的范围和程度并不相同。如奥地利混合合议制只适用于较重罪的刑事案件;而德国的混合合议制则普遍适用于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财务法院等各种法院。

  
  三是职业合议制。职业合议制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是指由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法官多人组成合议庭,共同从事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

  
  (二)合议庭制度的民主性表现

  
  合议庭制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组织形式,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合议庭制度中蕴含丰富的民主元素,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的人民性。各国合议庭制度都对合议庭组成提出3人以上多人参与的要求,这是构成合议庭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英美法系吸收普通公众组成陪审团审理案件的陪审合议制,还是大陆法系吸收普通民众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混合合议制都赋予广大人民群众亲自参与审判活动、表达个人意志的机会,是人民直接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

  
  2、合议庭成员权利的平等性。合议庭各成员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成员,包括审判长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他们平等地参与案件的审理,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平等地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这是合议庭成员行使各项具体民主权利的法律基础。这一特点表明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阶段都有权参与审理,在评议阶段有权论述自己的观点及理由,在裁判阶段有平等的决定权。

  
  3、案件处理结果的民主决策性。民主决策是指合议庭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组织规则(表决规则)集体作出决定。民主评议允许各抒己见,这就必然会出现不同意见;评议必须形成结论,这就必须要对不同意见作出处理。合议庭制度强调决策民主性,而最恰当的民主方式莫过于合议庭制度所采纳遵从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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