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促进司法独立。民众广泛参与司法审判对法院抵制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预起到了制约作用,这是因为参与司法审判的民众不受法院人事、财政体制的控制和制约,对于由民众参与审理的案件,行政权或者立法权对审判权的干预失去了其建立在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控制之上的强大基础。因此,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制度客观上增强了司法权的整体独立性,促进了司法独立。
二、 司法民主化的表现形式——合议庭制度
司法民主化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就总体而言,司法民主化主要表现为:民众成为治安法官、实行公开审判、陪审与参审制度。[5]笔者认为,合议庭制度不仅因其与陪审或参审制度相结合而成为充分体现民主性的制度,合议庭制度本身所蕴含的民主特质也使其成为司法民主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合议庭制度概述
合议庭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指3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由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力和履行诉讼义务。[6]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但在国外,合议庭制度适用的范围比较小。就审判案件的范围来说,大部分初审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只有少数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审案件少数采用独任审判,大多采用合议制审判。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则更加强调合议庭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如:我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第
40条、《
刑事诉讼法》第
147条、《
行政诉讼法》第
46条均规定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以及特别程序审理的部分民事案件,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独任审判,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