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民主化与合议庭制度
谷丹
【全文】
司法民主化是个外延广泛的概念,本文所探讨的司法民主化问题仅限审判领域。论司法民主化问题,首先涉及到的便是“民主”一词。对于民主的概念有着太多的视角、解释和争议。但从本质上来看,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基于社会契约理论诞生的人民主权学说对司法体制产生了沦肌浃髓的影响[1],根据该学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同国家所有的其他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行使司法权必须对人民负责。诚然,司法不是随着民主制而产生的,但自产生民主制后,司法便再也没有与民主理念、民主精神相分离。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司法中的民主因素越来越多,民主特征越来越明显,民主机制越来越健全,司法便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日益民主化的进程。司法民主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人类漫长的法文明发展过程中,民主不断战胜独裁,自由不断战胜禁锢,平等不断战胜特权的结果,是民主法治国家向前发展的一种趋势。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民主化应当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所在,它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应当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维护公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并且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还应当建立人民参与和监督司法审判的机制。司法审判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审判活动应体现民主性,并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2]笔者深以为然。
一、司法民主化的价值分析
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不遗余力地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民主化进程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具有价值契合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促进司法公开。无论是吸收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还是允许民众通过旁听庭审间接参与司法活动都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表现,也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方式。民众广泛参与司法意味着审判活动将在一个更广泛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不仅是庭审活动向民众公开,裁判权行使过程也应向民众公开。司法民主化程度越高,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范围就越广,相应的,司法公开的尺度就越大。
2、促进司法公正。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同样可能被滥用,需要制约和监督。司法民主化,首先就要求在司法体系的内部贯彻民主理念、发扬民主精神、运行民主机制来确保司法人员的平等参与权、平等表决权、平等的监督权和独立司法权,即在司法体系内部形成互相监督与制约的局面,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化同样要求民众广泛参与司法审判,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合议制和大陆法系的混合合议制,就是将人民参与和监督司法引进司法活动全过程,对实现司法公正大有裨益。这正如学者所言:“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与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