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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原则:一个新颖性的界定与阐述

  
  附带指出,环境利益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不同于协调发展原则的解释。根据前面的分析,环境利益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之,当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从根本上协调时,以环境利益优先考量决策或行为的正当性,达成社会公正和实质正义。显然,这不同于协调发展原则的解释。因为法律原则的解释受制于解释时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可以解释为经济发展优先,可以解释为环境优先。如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协调发展原则解释为经济发展优先,而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又将其解释为环境优先。
  
  四、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厘清
  
  (一)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文献考察
  
  当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提出并被国际社会肯定后,协调发展原则的称呼以及其合理性便遭到了质疑。这是非常蹊跷的事情。在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问题上,除了“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的目的价值,而不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6]的观点外,观点大致两种:
  
  第一,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一致。周珂教授在《生态环境法论》中将“协调发展”原则等同为“可持续发展”原则[27]。韩德培教授在《环境保护法教程》认为,“我国的‘协调发展’原则与国际上倡导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文字表述有所不同, 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28]
  
  第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更科学,应替代协调发展原则。有学者认为,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不能混为一谈,其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传统的‘协调发展’原则仍然承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两件事。而‘可持续发展’原则则强调环境与经济发展不是两件事,而是一个整体,强调这种发展应为一种无害的发展,不存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谁优先的问题。协调发展原则已经落伍,它已严重背离了‘可持续发展’。”[29]
  
  陈泉生教授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环境法‘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进行调整, 将其改为‘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因为后者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要求。”[30]
  
  (二)可持续发展是目标追求
  
  我们认为,厘清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原则的关系,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本身入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它包括两个核心的概念:需要和制约。需要指的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限制“不是绝对的制约,而是由目前的技术状况和环境资源方面的社会组织造成的制约以及生物圈受人类活动影响的能力造成的制约。”[31]
  
  在人类需要的理论上,最著名的莫过于美国社会学家马斯洛关于需要的理论。在马斯洛那里,人的需要从低到高可分为五个层次:生理、安全、归属和爱、尊重和自我实现。如果将马斯洛的需要理论简单化,人的需要基本上包括生存需要和生活需要。生存需要包括:能填饱肚子的粮食、能居住的住处、符合饮用标准的洁净水和能健康呼吸的清洁空气等。生活需要包括一定的闲暇时间、一定的文化、娱乐生活等。无论是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要得到满足,应有一定的环境予以保障。就生存需要而言,环境只是满足生存需要的条件和基础;就生活需要而言,环境是生活需要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人的生活需要还包括其他指针。虽然“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是直接建立在衣食住行等物质与文化之基础上的,且只有有了良好的健全的环境,这样的基础才能得到保证”[32];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目标,是由许多子目标组成的,良好的环境只是其目标之一,其他的目标如消除贫困、人口总量的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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