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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原则:一个新颖性的界定与阐述

  
  (二)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使然
  
  环境利益是法律利益,但环境利益是哪种法律利益,其性质如何,应当得到厘清。因为法律解决利益冲突的原则或规则是直接以法律利益的性质为基础的。
  
  法律利益的种类很多,如庞德将法律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利益除按照利益主体可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外,按法律利益客体的属性,一般表现为政治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无论如何划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种划分是主导性的,为大家所认同。
  
  环境利益作为新的利益类型,其属性如何呢?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还是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呢?环境利益的内容很多,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利益、享受清新空气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既有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也有国家利益;既有经济利益,也有公共利益。但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环境利益更最主要的是国家利益,是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是首先要保护的公共利益。这在庞德那里也是如此。如在庞德看来,“应当得到鼓励和增进的社会利益有下列诸项:一般安全中的利益,其中包括防止国内外侵略的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安排;社会制度的安全,如政府、婚姻、家庭及宗教制度等;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保护;一般进步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即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这种利益要求每个个人都能够按照其所在社会的标准过一种人的生活。”[19]
  
  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具有优先的地位。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一方面具有公共利益的特点,如主体是不确定的,内容是不确定的[20]。这公共利益的这些特点,使得当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时,容易被其他利益“侵占”,导致环境利益的缺失。“利益本位主义支配了各主体的利益实现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缺失,引发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几者间的冲突。税收、环境、国有资产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21]另一方面,环境利益同其他公共利益,如经济进步利益相比,是更隐性的,因为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潜伏姓,保护环境利益带来的好处并不那么明显和直接。此外,“环境对人类的利益因其不能通过市场得以具体实现的间接性以及这些利益的逸失对人类的生存繁衍所具有的无形性,都使得环境利益这种处于人类社会第三位的利益常常容易被人们所忽视。”[22]这些,决定了应赋予环境利益优先的地位。
  
  (三)环境时代使然
  
  确定环境利益的优先序位,是我们处于环境时代使然。我们的环境已经恶化到了威胁生存状态的地步。国内,太湖水质污染导致居民无饮用水可用,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居民致歉。如此种种。国际上,针对中国的环境问题,出现了“中国威胁论”。如在今年召开的气候变化会议期间,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介绍中国有关气候变化的基本情况时指出,“关于中国的‘能源威胁论’很多,但是现在好像这个言论少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环境威胁论’的说法越来越多。”[23]尽管“中国环境威胁论”说法的依据并不科学,但我们丝毫不能否认发生在我们身边并严重影响我们生活的那些环境问题,并对之熟视无睹吧。
  
  “为了子孙后代而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似乎要优越于某个个人或群体通过开发这些资源而致富的欲望,特别是当保护生态的适当平衡决定着人类生存之时就更是如此了。上述最后一个例子表明,一个时代的某种特定的历史偶然性或社会偶然性,可能会确定或强行设定社会利益之间的特定的位序安排。”[24] 因此,在环境时代,我们应当且必须确定环境利益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当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产生冲突而不能协调时,应确定环境利益的优先地位,这是时代的使命。我国已有学者明确指出了这一点。“现代生活的需要具有多样性,物资、非物资等等要素皆足以形成生活之需要,然而,人类生活的基本要素(衣、食、住等)是最重要的,因为生命总须依赖‘物资’。在国家、社会濒于衣、食俱缺之窘境,将急于求富之经济发展,列为最优先之公益,可予赞同。惟国家已摆脱贫困,迈入富庶之境后,公益的概念也应随之改变。基于生存权及人性尊严的利益,例如环境权(涉及生存的环境)及劳动基本权利(涉及劳工之人类尊严)所可达成之公益及其价值,应高于基于国家困境时代所强调的经济发展的公益价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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