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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

  (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法学依据
  
  法律作为社会的有效调整机制,必须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首先,自然恶化形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威胁到人自身存在与发展。而对这一问题,仅靠经济手段、政治手段和教育手段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而必须运用规范的强制手段来遏制这种严重的形势,即用法律来制止破坏生态的行为。其次,法律可以调整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资源的稀缺性产生了经济价值,导致了竞争。竞争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却刺激了对资源的掠夺,恶化了环境。而利益则是这一切的原动力,因为竞争来源于利益的驱动。法律则可以通过自己独特的视角调整竞争中的利益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这些都需要法律对其规范化,并付诸于实践。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关于人类在自然界中如何生存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所建立的基础当然是人类对生存状态的判断,而这个问题必须是由人类自身根据其对环境的价值判断来得出结论的,不同的价值判断以及不同的认识方法和角度对此作出完全不同的回答。” [16] 环境法作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手段,是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法律路径之一。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己经具有相当的规模,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然而,由于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大家还没有形成共同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所以环境法内容本身存在很多瑕疵,难以适应变化的现实。与此同时环境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情况也相当严重,致使我国环境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甚至有些地方环境问题愈来愈严重。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法律调整是必然的途径,而环境法作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是责无旁贷。只有确立并且不断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一个环境法的根本理念,才能实现环境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一个终极目标。
  
  (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现实依据
  
  人类自诞生以来,从未停止过对文明的追求、探索与实践,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突飞猛进,与以往无可比拟;另一方面,我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出现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能源危机、生态失衡、环境恶化、人口激增、粮食短缺、水资源匮乏……这些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过分陶醉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17] 最终受到了生态法则的残酷报复。
  
  在前些年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总是不断地强调GDP的增长率、强调经济发展的速度,促使全国各地竭泽而渔般地拼命搞基建、上项目、耗投资,最终导致国土资源迅速减少、能源瓶颈日益严重、环境问题非常突出,这不能不说是国家政策导向使然,上面的指挥棒挥向哪里,下面就往哪个方向奔。当然,国家提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在改革开放之初国民经济非常孱弱、社会商品极度匮乏、人民生活尚未解决温饱的情况下,集中一段时间、集中上一些项目,大力开发资源,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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