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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

  
  (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哲学依据
  
  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人类文明演化的进程。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与自然保持长期和谐,而到了工业化社会,人与自然开始处于紧张状态,而且持续加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工业社会创造了此前无法比拟的社会生产力,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马克思曾经这样高度评价机器大工业早期取得的成就:“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0] 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史,人类对于自然的每一次不合理使用,都导致自然界做出报复性的反应。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效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都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11]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产业革命的繁荣,人类以超出自然环境承受力的方式进行人类自身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不适当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口膨胀、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局面的造成,是由于人类盲目追求自身发展,不顾自然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导致自然界“反抗”的结果。
  
  人与自然本质上是对立的吗?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不这样认为。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2] 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而不是存在于自然之外或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人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自然。恩格斯指出:“人首先依赖于自然”。[13] 马克思说:“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而人比动物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14] 人作为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其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界,而且是以自然界尤其是以人类生态环境向着有利于人类及其社会的方向演化发展为前提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以对抗为主还是以和谐为主决定着人类的祸福安危。自然不是外在于社会,而是作为一种恒定的因素出现在历史过程中;社会的需要归根到底只有通过自然过程的中介才能实现。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5] 一方面,马克思指出了“人的自然的本质”、“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把自然作为人化的东西来把握,指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自然的人道主义”。上述关于人与自然同一的思想,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不谋而合,深刻提示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的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与演化过程。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体现为人类对自然的影响与作用,也体现为自然对人类的影响与反作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以人类对自然的爱护珍惜与合理利用为前提。因为,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一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比如矿产资源;另一部分虽然可以再生,但它们的增长要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比如粮食、水果、蔬菜等。因此,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舒适的生活、休闲空间,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只能是一定的。人类需求的增长必须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人类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以最小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来进行。在维护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应当通过维护自然界的平衡,以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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