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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

  
  现代各部门法都非常重视对自身理念进行研究,其中尤以环境法表现的最为明显。在一般法律部门之中,法先于法的理念而出现,后者是对前者的归纳和抽象;但在环境法之中,法的理念却先于法而形成,后者是对前者的演绎和展开。这种特殊关系使得环境法极为重视对自身理念的研究,这一研究也因此更具有极其浓重的哲学色彩。环境法的理念正是引导和影响环境法的发展,决定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甚至内容体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思想来源。环境法理念是指环境法的思想或观念,就是环境法的极致状态、完美状态,体现为理想的、应然的环境法。就环境法而言,它除了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理念或共同理念外,还包括一些在传统法律理念之外的新的理念,特别是一些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新的环境法理念。本文试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作尝试性探讨。
  
  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依据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流派: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的关系,突出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是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导观念。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矛盾的激化和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危机的加剧,使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缺陷日益暴露,并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质疑和批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迅速崛起,并逐渐成为当代环境哲学的主流。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自然或生态为中心看待自然事物的价值。它包括环境个体主义,例如动物福利论、生命中心论;环境整体主义即生态中心主义。其中生态中心主义是影响最大的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美国生态学家、“生态中心主义”思想开创者利奥波德在其《沙乡年鉴》中提出“大地伦理”概念,首次阐述了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将传统的仅限于人的范围的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展到包括土壤、植物和动物的“大地”,主张“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一个事物如果有助于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9] 在此,生态系统整体的“完整、和谐和美丽”被视为最高价值。生态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批判性的思想,从理论上动摇了传统伦理学的若干基本信条,证明了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但它从根本上否认人与自然的区别,否认人的主体地位,忽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一切顺应自然,强调自然与人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显然将其作为环境法的理念这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能为绝大多数人们所接受。唯一正确的做法是汲取各个流派的合理内核,不走向极端,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环境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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