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

试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


On ideology of environmental law on harmony of human and nature


田肇树;李志龙


【摘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的要义之一。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己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当然应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立为基本理念。本文阐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内涵,并从哲学、法学理论和现实等多个层面尝试探讨了它的依据,进而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环境法理念的要求,结合当前的实际,从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中找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法理念
【全文】
  理念是进行一切理论研究的起点,环境法理念是对环境法本质的抽象和概括,是现代环境法的价值构成、价值标准、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的反映,是环境法的理性的、应然的状态,是环境法的基石和灵魂,是与其他部门法的实质性区分的依据。环境法无论是原则还是制度都是其基本理念的展开。对环境法的研究当然不能仅限于理念层次,但对环境法理念的研究将不可否认地成为我们日后对环境法研究深入到原则、制度层次的理论基点。
  
  一、环境法理念的内涵
  
  据学者考证,“理念”一词源自古希腊文,原意是“一个人所看见的”事物的“外观”或“形象”,后来逐渐有了“类型”、“形式”、“本性”等含义。[1] 理念最初仅是一个哲学范畴。在西方哲学史上,众多哲学家都先后从不同的角度对理念进行过不同的阐述。[2] 时至近代,理念的哲学内涵被逐渐泛化成为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代称。理念在英语中为Idea,作为思想概念、想法、观念、意见、主意解释。江山先生认为,理念即“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体”。[3] 黑格尔的“作为认识事物的最高形式的”理念和“作为改造事物的最高价值目标”的理念则能给予我们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很多启示。[4]
  
  在西方,许多哲学家同时也是法学家,将哲学原理引入法学研究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他说:“一部按照法律而容许的有最大可能的人类自由的宪法,且这种宪法又是使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相一致——这是一种必须有的理念,此必要的理念不但在最初拟议一部宪法的过程中,而且在宪法的一切法律中,都必须作为基础。”[5] 在康德看来,一部宪法应当具有的最高理念就是最大限度地反映人类的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自由。制定宪法要遵循这样的理念,制定其他一切法律同样要反映和体现这样的理念。严存生先生在他的《论法的理念》一文中,则试图将其多层含义统一起来,他认为:法的理念作为一个范畴,是人类把握法的最高形式,它凝聚着人对法的全部知识和终极寄托。从本体论言,它指的是法的最真实的存在或存在的最深层的原因和根据;就价值论言,它告诉人们法的意义、功能和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法的理念是真、善、美的统一。[6] 吕世伦先生认为,法理念是法的精神与法的实在之间的内在统一。在这里,法的精神亦称法意识、法观念、法概念,属于法的主观性方面;法的实在又称法的定在、法的现象、法的外部存在方式,属于法的客观性方面。[7] 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所谓法律之理念”。[8] 法的理念是指法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或精神向导,是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它必须借助思维的高度抽象才能得以实现,对它的探究因而也颇具哲学韵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