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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管理中排污权交易政策

  2、价值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就企业来说,环境的投资带来的企业内部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率是相互冲突的,企业治理污染,对社会有益,企业则要支付费用,这至少从短期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法律或者政府就需要找一种方法实现企业效率和公平的交叉点。企业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的经济刺激在于排污权的卖方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污权,出售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补偿,买方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污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先确定总量排放,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因此,它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从而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三、我国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
  
  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的力度过强,几乎全部排污权交易,都是经行政部门的安排,在特定时间内进行,即排污权试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机制下的排污权交易。政府干预的力度过强,企业的自主性不足,排污权交易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排污权交易市场竞争性弱,排污权交易应用范围窄等现象严,因此,构建具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现状
  
  我国从1991年就开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1993年国家环保局开始在包头市、柳州市、太原市、平顶山市、贵阳市和开远市试行SO 和烟尘的排污权交易政策。1999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关于“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协议,确定了江苏省南通市与辽宁省木溪市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2001年9月开始,由美国RFF和中国环境科学院共同承担的亚洲银行贷款项目的赠款项目“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机制”在太原市试行。江苏省2002年推出了《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江苏省全面推行SO 排污权交易。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7省市(包括山东、山西、上海、江苏、河南、天津、柳州)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实验。积累了更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政府干预的力度过强,企业的自主性不足,排污权试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机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二)我国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同日本和美国相比,目前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只有其1/10左右,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却远远超过这两个国家,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为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切实提高环境整体质量,当务之急是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因此,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成为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一种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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