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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重新解读

  
  人类对环境进行利用的含义非常广泛,所有从环境获得利益或着取得价值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环境利用[18],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这种利用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人类是否积极作为的标准可以分为积极的利用和消极的利用,前者主要是人类以环境中取得某种物质或者向环境排放某种物质的方式利用环境,例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向自然界排污,后者主要是指人类被动、消极的享受环境所提供的某种利益,如享受自然景观、呼吸新鲜空气等[19]。按照人类对环境利用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对环境经济功能的利用和对环境生态功能的利用;前者主要是对作为环境要素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如采矿、取水、伐木等;后者是对特定环境要素组合成的整体所具有的生态功能的利用,如利用环境所具有的自净能力而向环境排放废物,再如对于环境所提供的清洁空气、清洁水的享有和利用。其中对于环境自净能力的利用被称为环境容量利用,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利用类型,在现代科学技术发达的背景下这种利用已经可以被市场化,即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他和其他不能被市场化的环境生态功能利用类型具有很大的差别。
  
  本文将人与环境的利用分为三个类型:自然资源利用、环境容量利用和环境质量利用。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容量利用是积极的利用,环境质量的利用是消极的利用;自然资源利用是对环境经济价值的利用,环境容量利用和环境质量利用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的利用;环境容量的利用在现代社会已经可以用金钱衡量,是一种可以市场化的环境生态功能的利用,是一种特殊的利用,介于对环境经济价值利用和对环境纯粹生态功能利用之间。所以它应成为一种独立的环境利用类型。
  
  环境中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由于环境中大部分作为自然资源要素的有机物(如森林、野生动植物等)具有生命的周期性、循环性以及损害的可恢复性和可更新性,因此人类可以在不损害这些特性的基础上对它们予以重复利用。作为人与环境关系表现之一的自然资源利用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改变自然资源的自然状态而直接利用其所具有的某种功能获取经济利益,例如渔业养殖、放牧、农业种植等。二是将处于自然状态的、作为环境要素存的自然资源从这种状态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人类生产资料的过程,一旦自然资源完成了这种分离过程,他也就不再成为人与环境关系的内容,而转变为民法上人与物关系的内容,成为物权法关注的对象。作为人与环境关系内容的自然资源利用主要关注的是人类如何使用某种自然资源或者如何使得某种自然资源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以及使用或分离多少数量的自然资源,即使用或分离的强度。[20]自然资源利用主要表现为矿藏的开采,森林的采伐,水生动物的捕捞,陆生动物的捕猎以及从自然水体中获取生活、生产用水等。
  
  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由于环境自身具有净化和分解进入环境中有害物质的作用,因此人类可以在环境容量的范围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而不导致环境质量状况的恶化。人类对于环境容量的利用的失控是近现代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环境法作为环境问题对策法,必须将环境容量利用纳入其调整范围之中。利用环境容量行为的通常表现,就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物,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质、在地下掩埋固体废物等。
  
  生态效益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自然各要素共同产生的保持生态系统平衡、维护环境质量稳定的效果。因地球上生态效益无偿性和无处不在,所以人类多数情况下对其利用是自由和被动的,所以人类一般不太重视对生态效益的维护。从现行可供参照的判断标准看,生态系统对人类产生的生态效益可通过环境质量状况来表述,除去已经市场化的环境容量利用,我们可以把其他的生态效益的利用表述为环境质量利用。环境质量利用可以统称为对适于生存的环境的利用,分别表现为对清洁水、清洁空气、环境景观等的享用。同时环境质量利用还有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那就是环境质量利用人为了更高层次的环境质量利用,而采取积极措施提高环境质量,主要是对遭到破坏的环境进行改善和恢复,如治理沙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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