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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律演化的可能进路

  
  中国目前仍然既没有实现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形式法治国,也没有实现他所谓的实质法治国。这意味着中国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实现他所谓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法律不可以吸收一些程序主义的要素。哈贝马斯试图以程序主义法律为中介来协调生活世界和政治系统、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这种法律包括媒介的面向和制度的面向。媒介的面向是指公民通过语言媒介和沟通行动形成公共意见,这种公共意见可以经由法律的制度面向影响公共意志的形成(包括立法法案的通过、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司法判决的作出)。因此,这种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的开放性,要求强大的市民社会力量。就中国环境法而言,我们期求的既不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也不是假借公众参与名义的官僚法模式。既然中国形成发达的市民社会有待时日,那么我们强调程序技术专家的参与,但这种参与的前提是程序技术专家的自主性(既相对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公民)。程序技术专家法律模式也不同于昂格尔意义上的官僚法模式,因为前者通过自主的程序技术专家可以把公民的公共意见渗透到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之中,而后者是某一强势政府将各种法律强加给公民;程序技术专家法律模式也不同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程序主义法律模式,因为前者不需要发达的市民社会支撑而是强调程序技术专家的中介作用,而后者强调公民直接参与沟通行动形成公共意见的能力和意识;程序技术专家法律模式更不同于托依布纳意义上的反身型法律类型,因为前者不以政治、经济和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为前提,而后者恰恰以功能分化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分化为前提。
  
  特别需要论证的是,程序技术专家的自主性是程序技术专家法律模式合法性的基础之一。如果程序技术专家自身演变成官僚,那么程序技术专家法律模式也就随之演变成为了官僚法模式。如果程序技术专家自身不熟悉各种程序技术(即缺乏通过自身的体验、和公民的沟通以及主持公民之间的沟通形成公共意见的能力),那么程序技术专家法律模式也就演变成一种空洞乏味的政治仪式。程序技术专家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观察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角色,他们不仅要以观察者的视角洞察和发现公民的公共意见,而且要以参与者的身份参与到政治过程中的公共意志形成之中。就环境法律而言,程序技术专家包括环境科学、生态学、地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也包括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程序技术专家不同于学术场域的学者,前者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政治家的功能,而后者仅仅承担知识生产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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