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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律演化的可能进路

  
  二、中国环境法律可能的演化方向
  
  2005年,中国大陆有学者探索环境法与民法理论的沟通与协调机制,提出“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可能是而且应该是“绿色民法典”的观点,就民法典中的人性基础、环境物权制度、环境合同制度、环境人格权制度、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环境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系统论证”,并且“从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及对人权的全面保障需要出发,论证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沟通与协调关系,阐明时代发展对协同性法律规范的迫切需求”。[13] 2006年,有学者以政府管制和公众参与的“双轮”模式为前提探讨环境管制和环境民主的互动,试图据此建构环境法的发展前景。[14] 2007年,又有学者指出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是反身型环境法。该学者主张,风险社会下的环境法就是托依布纳所称的反身型法;反身型环境法更注重主体间的对话、沟通与协调;风险社会下的环境民主原则应当是协商式环境民主,在环境行政中应当广泛运用合作式管制措施,在制度设计中应当透过信息披露制度激发企业内在的环境保护动力。[15] 这三位学者从三个不同的角度[16],对传统环境法理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思,试图探索环境法发展的新途径。从法律演化理论来看,第一种观点有点类似于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意义上的自治法和回应型法的结合[17];第二种观点近似于哈贝马斯以法律为中介来协调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的关系,防止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18];第三种观点采用的是托依布纳的反身型法概念。从社会理论观察,第三种观点较第一、二种观点更为重视风险社会的面向;反过来,第一、二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更为重视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
  
  在我们主动或被动接触西方法律理论或社会理论的同时,我们应当知晓知识生产的限度——进行知识批判的可能性。在我们借鉴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法律演化理论、哈贝马斯的法律范式理论以及托依布纳反身型法理论的时候,我们不要忘却昂格尔的批判法学立场,不要忘记习惯法和官僚法在中国社会的嫁接和共谋。在我们接受卢曼风险社会学理论的时候,我们不能忘记贝克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话语的批判。我们甚至应当对昂格尔的批判法学和贝克的批判社会理论本身保有反思和批判的态度,在一种递归反思或反思均衡中达致我们对善的生活的社会认同和自我理解。这样看来,结合西方理论的解释力和中国社会的背景脉络来分析、透视和描绘一幅中国环境法律未来可能的演化图景,似乎是一项极其困难和极为艰巨的工作。西方法律演化理论和社会理论本身就是极为复杂的理论建构。现在我们现在需要从事更为艰难的工作,即将这些理论解构为一些更为基础的理论要素,进而反思性重构这些要素为一个不自相矛盾的理论模式,以便解释更为复杂的中国转型社会,并且勾勒中国环境法律可能的演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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