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区别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的关系,重新设定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对于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的设立要本着既要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又有利于提高审理的效率的原则,应当区分案件类型确定管辖法院。案外人对执行依据指定交付的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裁判,这既有利于原审法院及时查明情况又可以有效避免形成相互冲突的生效判决。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不是执行依据指明的标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请求终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我国的具体执行情况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执行难”现象尤为突出,基层执行法官严重短缺、案件逐年增多、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低等特点是其他国家没有的。我们不能硬搬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以及相关的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程序过分复杂,既要保证公正也要兼顾效率。严防为避免“执行乱”却加重“执行难”的现象发生。
【作者简介】
刘凤玉,2006年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2007年进入安徽淮南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
【注释】 李浩 《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49页
童兆洪 林翔荣《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文新 黎藜《我国程序上执行救济措施初探》载《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
杨红朝《〈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执行制度的变迁》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月第2期第28卷
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1版 493页
马继红 《浅议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弊端与改革》载《甘肃高师学报》2002年第六期
肖建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以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适用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08第4期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3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