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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环境的法社会学审视

  (三)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于我国的环保民间组织来说,能否继续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完善与否。组织的性质归属、享有权利的不明确、准入制度不健全等法律问题都严重制约着环保民间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而现存的法律条款大多散见于各种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不仅自身难成体系,而且也不便于操作。这一问题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说明;
  
  2.活动资金严重短缺。其实环保组织的活动经费来源比较广泛,包括会员缴纳会费、政府拨款资助和各种形式的民间捐助等等。但由于我国的环保民间组织发展上不完善,对于各种资金的来源渠道仍存在着许多的障碍,组织会员较少、政府拨款存在倾向性、捐助制度不健全、企业环保意识差等原因又都造成了如今资金短缺的现状;
  
  3.组织整体水平较低,社会公众缺乏信任。虽然在西方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但对于中国来说,民间组织尤其是环保民间组织仍处在低水平的发展阶段。组织内部管理的混乱、结构设置简单粗糙、成员素质不高都导致了其对外的影响力较低,直接的后果就是公众对这种组织怀有不信任感和漠视的态度。
  
  此外,由于我国特殊的地理、文化、历史等因素,还造成了环保民间组织的空间分布不均衡、社会地位不被认可、会员发展困难重重一系列的弊端,这些都是现存中国民间环保组织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现行与环保民间组织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其的法社会学审视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确认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和结社权。
  
  2.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规定的都是政府的权限和职责,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的大都是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义务;其余环境单行法一般比照基本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鼓励公众参与和听取公众意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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