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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环境的法社会学审视

  
  在市场和政府做不好、不愿做的事情上,即二者双重失灵的领域,第三部门产生了,它是有别于第一部门即政府、第二部门即营利主体之外的一类社会主体,广义上包括了所有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组织,这里我们仅指非营利、非政府以及志愿性的组织,如教育、医疗、扶贫、社会保障等。环保民间组织即属于这一类组织。他们不同于政府的政治性和权威性以及市场部门的营利性,而具有自身的特点:1)非营利性,这是它区别于市场部门的根本特征;2)非政府性,或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管理、人事等各个方面均与政府脱离;3)自治性,它对于第三部门的重要性就如同官僚制对于现代政府的重要性,确保组织不受任何外在的强制干预;4)公益性,这类组织大都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公益和部分特定成员的公益。
  
  在环保领域,一方面由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和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很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近些年来我国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但仍然不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出现,这表现在:1)政府理性有限,使政府行为最多只能逐步逼近最佳环境管理效果;2)政府中立有限,即政府在环境权益配额中加进了自身利益的考虑;3)政府实力有限,使政府面对大量的、纷至沓来的环境权益冲突事件时心有余而力不足;4)政府灵活有限,使环境管理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比合理水平要多牺牲一些经济效率。[3]环保民间组织的出现可以敦促政府进行环境保护,凝聚社会成员的力量,促使社会成员在生活中自觉为环保行为,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缺陷。
  
  (二)当代公民社会理念
  
  如果说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问题使得环保民间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的一部分被动地产生,那么当代公民社会的理念则使其以更为积极的姿态出现。实际上,它们只是这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密不可分,甚至有时被当作同义语来使用。公民社会是一个来源于西方的富有包容性开放性并且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经过了洛克、卢梭、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哈贝马斯等人的阐述。在当代它作为一种理念,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更侧重于公民的参与以及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公民社会理念有这样一些特点[4]:它倡导多样性,生活方式、利益追求、社会文化都向多元化发展;它强调参与,不管是政治生活还是社会活动,都必须对公众开放,保证参与机会的均等;它不倡导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者,各社会组织、公民团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它既不片面强调对国家的制约,也不将国家权力理想化而轻视公民社会的力量,强调公民社会与政府应采取合作态度,共同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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