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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环境的法社会学审视

对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环境的法社会学审视


Analyzing development of folk organ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legal sociology


王晓芳;吕威龙


【摘要】法社会学研究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中的社会问题。目前在我国,环保民间组织[1]生存发展的法律环境不成熟,这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本文首先从第三部门的兴起和现代公民社会理念两个方面对环保民间组织的存在基础进行了阐述,接着通过对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现状的考察,分析其面临的问题和法律环境,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有关环保民间组织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指出法律应当将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纳入自己的视野,更好地让法律在环保民间组织发展和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环保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现代公民社会理念;法律环境
【全文】
  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带来了第三部门的迅猛发展,以至于在二十世纪后期的十几到二十年里发生了全球性的“社团革命”,其中环境保护组织成为了一支生力军。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浪潮的影响,近些年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不仅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也成为了一种趋势。但是作为新生事物,它的成长受到了包括法律环境在内的各方面制约,为了给它一个适宜的存在空间,需要从理论上到实践进行研究。
  
  一、从法社会学角度看环保民间组织存在的基础
  
  (一)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
  
  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是近现代以来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运用最多的组织和制度工具。古典自由经济学认为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且效益最佳的机器,有效地调节着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但市场却无法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外部效应、公共物品、社会分配、限制垄断、抑制经济波动以及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等方面往往失灵。经济危机使人们认识到了这一点,也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础。应该说政府干预对市场失灵起到了一定的矫正和弥补的作用,但是人们也慢慢看到,一些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同样没能解决,并且政府的行政运行成本大得惊人,以至于出现了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而政府失灵主要是由这样几个原因造成的[2]:(1)在官僚机构中,不存在同种公共物品的竞争。缺乏竞争意味着缺乏动力,从而降低了公共部门的效率。(2)官僚们和普通经济人一样,是理性自私的人,他们具有扩张官僚机构规模、追求预算最大化的倾向。(3)政府官员追求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这使得政府行为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4)由于官僚机构的低效率,特别是由于广泛的私人利益的存在,政府要获得全面准确的经济信息十分困难,因而政府大都在信息不完全状况下进行决策。(5)公共决策的时滞,如认识时滞、执行与生效时滞等,使政府政策难以快速跟踪不断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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