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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环境法实施机制及其借鉴意义

  地方执法机构中的另一个重要机构就是市行政机构。瑞典的郡以下设市,市政府下设许多地方机构,其中环境保护与公共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有1500多人)负责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事务。这个委员会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监督管理所有与环境有关的活动,并对一些申请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瑞典的市一级政府对本地环境问题的决定权已越来越大。[1][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但究竟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环境监督管理怎样与其职责范围内的职责相结合,则不得而知,甚至连立法起草者都不一定清楚,就更不要说一般的公众了。特别是对各级政府职责的规定,只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究竟负的是什么责,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是规划责任还是具体管理责任?谁也讲不清楚。而且,在环境法中,对地方政府该负责的不负责,甚至为非法建设项目开绿灯时,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但究竟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环境监督管理怎样与其职责范围内的职责相结合,则不得而知,甚至连立法起草者都不一定清楚,就更不要说一般的公众了。特别是对各级政府职责的规定,只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究竟负的是什么责,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是规划责任还是具体管理责任?谁也讲不清楚。而且,在环境法中,对地方政府该负责的不负责,甚至为非法建设项目开绿灯时,都没有如何追究责任的规定,从而使得国家的环境立法在地方上难以得到真正实施。另外,瑞典的环境部作为内阁成员,可以协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问题,也有利于避免各部门在环境执法上的重叠和交叉,而我国的国家环保总局不是内阁成员,一些省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局在省政府的部门组成中还是二级局,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环境执法机构的权威。再加上环保部门执法力量薄弱,就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变得疲于应付。瑞典全国国土地面积虽然只有44万平方公里,人口900万,但21个省级政府,289个区(地方)政府都有专门的环保工作部门,环境部有工作人员160人3。5而我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人口13亿,国家环保总局的编制才200多人,一些人口近百万的县甚至都没有专门的环保部门,那么,环境法得不到有效实施也就不足为怪了。我国应当借鉴瑞典环境执法机构建设经验,大力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首先将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部,让其在政府中有更大的发言权;其次应在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使各个地方都有环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其三,应当在立法中明确统一监督管理机构和分管机构的具体职责,并规定其相互关系;最后,应当明确政府在环境法实施中的职责,并对政府不履职责的行为规定出具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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