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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环境法实施机制及其借鉴意义

  
  在中央机构中,首先一个执法机构就是内阁。内阁由一个主要政党或几个政党的成员组成,其下设各部。根据议会授权,内阁可以制定法规,但法规不得与议会的法律相抵触。内阁除发布法规,还有权依据法律对一些环境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到目前为止,内阁及其有关各部为实施环境法已作出了大量有关的决定,几乎每一步部环境保护的法律,政府都要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条例,甚至一部法律有政府制定的多个条例来实施。此外,它对许可证管理和处理申诉案件也负有重要责任。但是,在具体的环境案件中,内阁无权要求任何机构怎样作出决定。其次一个机构是环境部。环境部是内阁下设各部之一,有工作人员160人。环境部分管环境工作,在过去一个时期甚至负责自然资源包括能源的管理,并从事授权内的环境行政立法工作,负责向国会提交有关环境立法的提案。但是,到目前为止,与其他部相比,这个部的权力已被削弱,许多有关环境的问题已被其他部代为处理。第三个机构是环保局。在内阁之下,设有许多中央局。目前瑞典全国的环境法实施工作由独立于内阁各部之外的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这个局指导各郡级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对郡以下各地方环境机构就有关环境、公共健康以及环境质量等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同时对污染控制也须履行专门的职责。另外,还有其它有关环境保护的部门。除环境保护局以外,还有一些与环境相关的其他中央局或委员会负责各部门对环境法律的实施工作,例如国家林业委员会、瑞典农业委员会和国家渔业委员会等。它们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法实施工作。化学品检验署负责有关化学品法的实施工作;放射性防护局和核检验署分别依法承担全国的放射性防护和核安全事务等。一些局在各地区设有办事处。
  
  在地方执法机构中,首先的一个机构就是郡行政管理委员会。瑞典行政区划分为21个郡,郡的首脑机构是郡行政管理委员会。郡行政管理委员会在本地区环境法实施工作中发挥最为重要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对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各类鸟兽禁猎区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一机构多年来一直被瑞典舆论界批评为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人力;二是机构中有一个在实践中对机构的各项决定有很大影响的专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中的大部分政治家对可能影响本地经济增长和就业问题的环境法律实施工作缺乏兴趣。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或多或少有一些由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导致的腐败现象以及一些决策上的错误,造成这一机构在环境法实施问题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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