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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六)提高公众参与度。公众参与是现代环境保护民主思想的体现,许多国家都提供法律手段承认公众的作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仅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规定过于空泛,无操作性可言。而获取环境信息和通过有效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是实现公众参与原则的两大支柱,所以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从这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听证制度、民众咨询制度、环境诉讼制度等。
  
  明确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加快修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防性,系统性。理顺环境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体制及各执法机构的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清而影响执法效力。鼓励联合立法、执法,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定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审查、考查程序,保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化、合法化。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等行政、司法监督途径的实施。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与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的环境法律意识与环境法制观念. 促进环境保护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最终通过环境执法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之间找到最理想的平衡点。
【作者简介】
卫霞,女,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法学硕士,甘肃省委党校法学部讲师。

【注释】胡嘉东、赵胜军,行政强制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初探,《环境保护》2004.10
蔡守秋,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致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环保局长自己充当举报人写匿名信,向上级反映应该授权由他来解决问题的尴尬局面。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的部分自行强制执行权,如《大气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国外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以英美为代表,英国环境法学术界和立法界广为认同命令控制系统和经济激励机制的综合运用。命令控制系统主要通过政府的强制命令来减少污染。经济激励机制试图通过诸如污染收费、征税、补助以及建立在产权法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上的许可交易等刺激机制,鼓励那些能够使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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