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执法力度,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行权。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主体的地位,赋予环保部门关、停、封、查、扣、收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增强已出台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主体,扩大环境责任主体承担环境责任的范围,明确破坏环境资源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量刑标准。采用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强制执行模式,从而有效提高环保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环境保护部门可就环境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执行权。[4]当然还需要解决与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关系。并且应当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强制执行权,确保其依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综合治理的办法从强化执法宣传、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强制执行权和部门协调等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改善环保执法现况,来提出一些构想。
(三)建立环保行政执法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一套环保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如环保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以对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从而防止推诿拖延、执法不力的现象发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水平。实行环保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提高环境监理执法手段的现代化。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境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监督环保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例如实施环境执法程序公开等。
(四)调动政府的积极性。认真执行绿色政绩考核把环境目标责任制,推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实行绿色GDP核算制度,建立包括经济、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指标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打破干扰环境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障碍。真正做到“一票否决”,从而调动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五)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探讨生产者延伸责任,完善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制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提高企业守法收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提高现有环境违法处罚数额或者采取比例罚款制;采取经济激励手段,对守法企业给予税收返还、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对长期守法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5]如已实施的《
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有大量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规范,《
环境保护法》在相应的条款中宜做出总结上升,规定对实行清洁生产的企业、建设运营环境基础设施的企业、开展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减免、贷款优惠及优先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同时规定环境押金制度,对一些具有潜在污染性的固体废弃物如塑料、玻璃等包装物及废旧电池等进行回收,实现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控制在处罚措施的研究上,在环保执法中,除依法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外,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采取公开曝光、限期整改等措施,还要在经济上予以坚决从重处罚,一些经常造成环境污染,又无力实施环境治理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并转。同时对一些环境污染治理比较好的单位,也要通过环保经费补助等形式给予一定奖励,充分体现环保执法奖优罚劣的执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