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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控制”模式需要强化环境行政执法。近年来我国已经彻底告别原先以治理为主的“末端控制”方式,[2]采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控制”模式,来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正是这样一种综合控制手段,它的有效行使应该是环境保护法指导思想的充分体现和反映。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地方政府往往忽视环境的保护,所以环境行政执法难是环境保护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环境执法作为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少且缺乏系统性,环境执法主体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法律法规偏重事后程序和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环境法律、规章之间不够协调,甚至出现矛盾与冲突。环境立法技术尚有缺陷,一些地方性法规只有行为模式,而无相应的法律后果,许多惩罚权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够,并且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不出法律的准确性,强制性不足。
  
  (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主体的职能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统一监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相互之间职能交叉、缺位、错位现象大量存在。[3]许多基层环保机构挂靠在其他行政机关中,环境执法机构无独立的职权。
  
  (三)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的问题。虽然从国家到地方环保部门现已开始重视建立有效可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但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绝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且除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外,没有专门监督措施。地方环保部门尚未实行“审处分离”制度,这就难以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公证性。所以如何从立法上,执法体制上,执法监督上实现环境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这是问题的关键。
  
  三、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对策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执法问题的科学性法律性的要求必将和环境执法部门任意性人情性和非法律性的执法状况形成剧烈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
  
  (一)环保联合执法。环保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环保执法中,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趋动,使环保执法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环保执法仅靠环保部门很难实现。所以应协调个执法部门的关系,结合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执法与各部门执法相结合的环境执法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环保、土地、计划、工商、城建、法院等部门建立一个类似联席会议制度,理顺和明确各部门环境执法职责。来避免由于执法机构的职责不清、多头执法、互相冲突,难以协调而影响执法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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