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Environmental Studie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卫霞
【摘要】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文章指出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了一些制度完善的思考和构想。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
【全文】
环境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活动。环境行政执法不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解决和处理争议和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因此,环境行政执法是与环境行政立法、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具体形式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排污收费、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限期治理、调查取证、环境行政处罚等等。环境保护的关键在于环境管理,而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管理法律手段中的行政法律手段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还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行政执法又具有环境法和行政法的双重特点,并且环境行政执法遍及环境管理的各个角落,是环境管理过程中极为有效的手段。
一、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基础
(一)政府主导型环境保护的模式需要强化环境行至政执法。政府之所以负起保护环境的职责,是基于市场本身的缺陷致使其难以通过市场调节有效保护环境。政府保护环境的目的和范围是通过管制性手段克服利益外溢与损失外溢问题以纠正市场缺陷,以便企业能在管制性法律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理利用具有稀缺性的环境资源。由此强制性规则构成环境管理的基础。[1]
在中国,从上世纪70年代初期起环境保护工作,一直是由政府主导并推动的,环保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环保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成为最重要的环境保护主体。中国政府主导型的环境保护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绩,其中包括促进了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认知,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等。但是,这种环境保护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依赖,长期的政府主导型环境保护也导致或强化了公众环境保护的政府指向。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和环境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方面,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表现为环境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所以需要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