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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探析

  
  盖然性说的意义在于,它从经验事实出发,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受害的程度、被告赔偿的能力、损失转嫁能力等因素,强调加害者承担较重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缺陷在于有导致事实认定上含糊的危险,具有以“盖然”取代“实然”之虞。
  
  (四)疫学因果说
  
  疫学是从集体现象研究疾病的发生、分布、消长,并就有关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其疫学上可以考虑的若干因子与某种疾病之间的关系,从中选出关联性较大的因子,对此进行综合性研究及判断。[9]其推定某种污染物与某种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须具备以下条件:(1)该污染物曾在发病前发生作用;(2)该污染物作用与病情成正比,污染物的数量增多,浓度增大,则疾病发病率提高;反之污染物数量减少,浓度降低,则发病率也降低;(3)该污染物足以引发某种疾病,与生物学上的规律并不矛盾。日本富山骨痛病诉讼就是应用疫学因果说的典范。该诉讼发生在1971年,是由含镉废物污染,致使发生骨痛病引起的。二审法院认为:“仅依临床学或病理学来观察,无法充分证明因果关系时,适用疫学,以疫学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而被告不能以临床学或病理学将之推翻的,认其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乃属相当”。[10]在立法上,1991年的《德国环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公众健康救济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就是以该学说为依据的。[11]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意义,在于它与盖然性说相结合,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大大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而很快就被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但该方法也有明显的缺陷,如它对于资料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只适用于群体人体健康受害的环境案件,对于个体健康受害以及财产受害诉讼难以适用等。
  
  (五)间接反证说
  
  这是德国民事证据法上的概念,是指当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不明确时,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理论。即被告为了阻绝主要事实的成立,需用其他的间接事实来认定主要事实不存在。因其并非直接对举证者举证事实的反证,与直接反证不同,故称间接反证。该理论被适用于环境污染案件时,如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链锁中的部分事实,即可推定其余事实存在,并在该部分内由加害人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12]
  
  最先运用间接反证说到环境司法实践是新泻水俣病诉讼。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认为:“鉴于污染事件中,因果关系上存在的问题通常有:(1)被害人疾病的特性及其原因物质;(2)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的经过路程;(3)加害企业的排出原因物质三者……综上观之,类似本事件的化学污染事件,要求原告做自然科学上的证明,实与侵权制度的公平制度有违。为此,对于上述(1)和(2)的事实,只要依据所积累的情况证据,就其关系科学的部分能够做出不相矛盾的说明,就应该解释为其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上述(1)和(2)程度的举证如已完成,就污染源的追究而言,已经到了企业的门前,因而对于(3)不如认为,其存在与否应予事实上的推定。如果企业方面不能证明自己的工厂与污染源无关,其结果即应认为原告已尽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举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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