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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探析

  
  因而,在环境诉讼中,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不再采取传统法所采用因果关系确定原则,而只要达到或然性标准就可以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内涵在于当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达到表示相当程度的证明,即达到大致证明的程度但尚未达到必然性证明程度的举证,因果关系就应被推定,被告如果否认的,则应由其作出令人信服的实质性证明。因果关系推定在环境诉讼中的意义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将因果关系实质证明的责任转给加害者。我们知道,在环境诉讼里,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但这是以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表明上的因果关系即存在某种关联度为前提的,而对这种关联度的把握,正是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在环境诉讼里,因果关系推定的要素及逻辑顺序应当是:原告盖然性证明――因果关系推定――被告反证。二是避免法官在“真伪不明”的状况下通过举证责任作出判决。在环境诉讼里,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则设置,很容易陷入科学争论的泥潭而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状态,而法官又必须作出判决。虽然举证责任的存在解决了法官的尴尬,但却没有查明事实,解决纠纷,对每个个体来说,很难确定究竟是哪种因素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这些难题仅靠举证责任的转移是仍然难以解决的,而以经验事实为基础的因果关系推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如何进行因果关系推定是我们必须考虑的。
  
  二、环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
  
  (一)优势证据说
  
  优势证据说是英美法上的一种证明规则。美国法院对于有害物体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就采取这种方式,举证人所提出的证据的证明程度超过50%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在日本,加藤一朗教授将优势证据说引入到环境侵权法领域,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达到了比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时,即已达到了法律上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据此,他认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不必要求以严密的科学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4]
  
  优势证据说的实质在于规定举证责任不再由原告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然后比较双方的证明度,证明高的一方胜诉。这样,原被告双方就处于了平等地位,从而减轻了原告的责任,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这一理论大大缓解了环境侵权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负担。在环境诉讼里,原告在证明损害是由被告的有害物体引起的过程中,由于受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情况的限制,有些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尚无法揭示时,只须揭示二者之间的可能联系,而且这种可能性只要大于50%即可。其缺陷在于,对原告来说,要么得到过度的赔偿,要么得不到赔偿。而且在双方的证据所揭示的可能性都小于50%时,则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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