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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与和谐社会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这是首次使用环境权的概念。此后.《东京宣言》、《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等相继提出了环境权的明确要求。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话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木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利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确立。
  
  环境权既是一种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也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答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20 世纪60年代初。是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目前,环境权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的趋势:第一,环境权的主体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第二,环境权的内容日趋完善;第三,环境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方面发展的相互影响和相互结合;第四,环境权的理论性逐步增强。因此,环境权仍在激烈讨论中。但环境权概念的最核心部分已获得环境法学界的广泛共识。不同的学者都是围绕着这个概念的核心部分提出自己不同学术主张。使得环境权的概念还保持着很强的张力[1]。
  
  二、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几种主要的不同观点
  
  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探讨至今,对其基本概念和属性还未形成一致观点。我国学者对环境权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现仅就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陈述如下。观点一,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观点二,环境权应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观点三,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观点四,有关法律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中享有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权利,以及负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观点五,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舒适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观点六,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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