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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律志愿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志愿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参加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志愿者工作室朝阳社区站成立大会有感

钟建林


【全文】
  
  2010年8月20日,笔者作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一员,参加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志愿者工作室朝阳社区站成立大会。与会人员有芙蓉区政法委、芙蓉区法院、朝阳社区、中南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以及朝阳社区的居民朋友。大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创立和工作情况,宣布成立法律志愿者工作室朝阳社区站,并进行现场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讲座。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作为亲历此次活动的一员,笔者可谓是感慨良多,遐想连篇。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正在不断走向深入。任何一项大的改革举动都可能带来正反两方面的社会集群效应,因而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凸显,各种法律纠纷频发,社会的和谐稳定面临着巨大挑战。面对如此状况,我们芙蓉区法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联手,适时推出了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在全省首先创立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目的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高度出发,弘扬志愿精神,充分发挥法律志愿者在凝聚社会人心、提升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期实现社会稳定和谐、长治久安。

  
  一、法律志愿者是志愿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实际行动。

  
  志愿精神是指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志愿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法律志愿者自愿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为社会民众服务,不计报酬,不求名分,只求增强民众的法律纠纷预防意识,提高民众的法律纠纷预防能力。法律志愿者,确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力量。

  
  二、法律志愿者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司法为民”工作思路的有效落实。

  
  2009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所导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和经济衰退,党中央适时提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方针,各行各业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积极采取对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国法院立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开拓工作思路,积极有效地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人民法院适当延伸、扩大审判服务领域,强调加强“能动司法,司法为民”,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志愿者工作机制,即是对“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这一工作思路的有效创新和具体落实。通过法律志愿者的工作,我们能够传播法律理念,传授法律技能,及时预防、发现和调处各种法律纠纷,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未及时化解矛盾而可能造成化解成本增加、化解难度增大,化解效果不佳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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