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搭售有如此之多的效率,而芝加哥学派又在理论上论证了搭售的实施者无法通过搭售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在芝加哥学派学者的眼中,搭售是当然合法的,根本就不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
芝加哥学派的搭售理论首先提出了搭售的合理性问题,但是,由于芝加哥学派学者所持有的基本经济观点,在强调自由竞争的同时,也在搭售理论上走向了极端,即完全的肯定搭售的效率,而完全无视可能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这种理想化的、对自己理论模型的过度信赖也造成了芝加哥学派搭售理论存在先天的不足。
针对单一垄断利益理论,有学者认为利用既有垄断力来实现利益最大化行为与垄断力延伸的区别太过随意,过度的简单化,而忽略或低估了一些问题。[15]首先,这两种行为的区分的相关性有限,在多数情况下,可能并无简单的救济方式可有效的重整市场,因此,禁止垄断者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可能是个次优的选择。而即便存在有效的救济方式,其成本也可能大于控制垄断行为的成本,因此,允许垄断的存在,但给予其较小的利益,也许是值得期待的。此外,单一垄断利益理论对于这两种行为的区分是随意的,这二者都是受到追求利润增加的动机所驱使。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可能在于短期与长期,静态与动态,而不是其他。利益最大化行为是指可产生直接效果的行为,如定价决定,而垄断力延伸则指用来改变市场结构或市场需求弹性的行为,其目的不是在于增加短期利益,而是期待在未来可取得更多的利益。即使是短期行为(如定价),也会影响到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力量而产生长期效果。因此,较为妥善的方式应是将短期和长期效果总和观察,以决定是否应该禁止该行为。其次,单一垄断利润理论没有注意到实施垄断行为所需的成本,以及垄断力是否真的延伸。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应当从动态模型切入,比使用静态模型更为合理。同时,搭便车问题也被低估了。一般皆认为垄断力延伸不太可能,是因为其他受影响的企业或消费者会去阻止,但却未考虑外部性问题,可能会使得没有人愿意出面。最后,单一垄断利益理论的完全竞争市场倾向,也与现实生活有所距离,市场不完全才是反托拉斯分析的重心,是现实生活的本来面目。
从整个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来说,芝加哥学派过分相信市场自律,他们认为市场自己会控制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且还会自行矫正此种阶段性的不均衡情况,因此,搭售能够自动的获得直接的效率。但是,芝加哥学派的“单一垄断利润”理论并不是说垄断者不实施搭售,也不是说垄断者通过搭售没有获得更大的利润,而是说垄断者不能仅仅以在一个市场上的垄断力量,借助杠杆原理来获得更大的利润,他们必须是通过搭售提高了质量和降低了成本(如提高了效率)来实现更大的利润。在后芝加哥学派建立的各种模型中,对市场的不完全性的考虑,例如信息的不完全,进入障碍等,则表明这一理论在一定情况下是不成立的。
同时,为了说明其理论的正确性,芝加哥学派过分缩小效率的概念。芝加哥学派提出经济效率是反垄断法唯一的目的,并以国会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作为支撑。但是,有后芝加哥学派学者指出,反垄断法的单一目标不是提高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甚至不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国会的主要关注点是公司使用市场力量,“不公平的”从消费者那里获取利益,其对此的关注超过了对经济效率的关注。并且,芝加哥学派对于效率的概念也过分的限制,后芝加哥学派则强调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只是分配的效率和生产的效率,更应该考虑动态效率的获得。[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