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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如果要真正尊重民意,就试行陪审团制度,让老百姓来判案。


  

  不能“只调解,不判决”


  

  无论是处理群体性纠纷,还是处理普通民商事案件,以及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使用司法手段,都应坚持刚柔结合。化解矛盾,调解很重要,但仍应当坚持调判结合,不能简单依赖判决,也不能过分强调调解。


  

  在一个关于大调解与能动司法的研讨会上,与会教授大都强调调解的意义,我则着重讲了六点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1.充分注意转型期社会的法治需求,通过裁判培养规则意识、构建法治社会。2.注意法院与行政机关保持必要的距离,运用司法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3.注意区别地区状况、案件性质、法院层级,适当把握和调整调解与判决的关系。4.应当注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维系和发展这些年司法改革的成果。5.应当注意维护审判权威,防止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6.应当注意防止过分强调调解率而扭曲调解本身的性质,坚持调解的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同时不能否认司法调解中辩法析理的必要性。


  

  这些问题是有感而发,一些法院在调判关系的把握上有偏差,出现了几个突出问题:如1.只调不判,甚至追求“零判决”,损害法制原则,降低法院权威。2.无原则的调解,忽略司法公正,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弄虚作假,人为制造调解率,败坏法院作风。


  

  不走行政化和非专业化的老路司法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和组织管理。前些年,强调司法管理遵循司法规律,减弱法院的管理中的行政因素,同时注意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基本方向是正确的。要总结司法管理上的经验教训,但不能走回老路上,否则,司法公正、廉洁等问题不仅不能解决,还可能更加严重。


  

  当前法院的行政化有卷土重来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内部对法官的相对独立性尊重不够,行政审批有所抬头,法官的独立性、合议庭的功能有所削弱。院、庭长的把关,在目前的法院状况之下有积极一面,但不审案要定案,确有不符合审判规律的一面。要考虑如何在提高和保障法官道德与业务素质的同时,继续推行法官独立负责地审判案件的制度,把握好行政性的监督机制与审判的独立性之间的度。


  

  二是审级关系被打乱。较大量一审案件内部请示,实际上将两审变为一审,审级独立不能保障。这方面明显在走回头路。最高法院是否考虑作适当限制,三五改革纲要讲要规范法院上下级关系,如何规范,要拿出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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