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讲社会效果,冲击依法办案。近两年有一种偏向,一旦在案件办理中讲社会效果,常常就意味着在执行法律上打折扣,搞灵活,美其名曰是反对“就案办案,机械执法”。
有些法官反映,不知道该如何办案判案了。最高法院应当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须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讲社会效果,而不是相反。鉴于“两个效果”的说法在实践中往往被误解,为了厘清两方面要求的关系,可使用这样的说法:坚持依法办案,注意(或关注)社会效果。少用或不用“追求办案的两个效果相统一”这类可能发生误解和混淆的说法。
尊重政治现实,也要独立行使司法权在具体案件办理上,要坚持法制原则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对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司法方面要尊重,但也应当有原则、有底线。否则会丧失法制原则和独立判断。当前,地方党的领导与司法的关系未能妥善处理。某些地区的司法,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中,已经沦落为政治与行政的附庸,司法公正受到严重的干扰(如“白宫书记案”中,检察长成为书记报复陷害的帮凶)。
虽然目前法院较弱,很难抵御各方压力,但为了维系法院作为一个裁判机构的基本功能,维系起码的司法公信力,应当强调依法独立审判,至少在最低限度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保障。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与思想领导,不是包办司法事务。应当坚持执行1979年中共中央64号文件,坚持党委领导不批案。若有例外,要严格限制范围并使其规范化。
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司法须尊重民意,这关系到司法的性质和基础。但应当注意,民意进入司法,要有适当渠道,不能随心所欲违背司法规律搞创新。如有些法院在庭审中推行所谓民众发言人制度,庭审结束让庭审群众议论庭审。这样的“创新”建立于一种司法随意性基础上,并不可取。如果发言人是法院选择的,它就不代表民意而代表法院;如果是随机选取的,那他代表原告还是被告,他理智是否健全等等,都成问题。
法官在审判时,应当与社会舆论保持距离,甚至要适当隔离,以真正做到依法公正审判。为此,需要防止舆论对审判的干扰,保证法官独立判断、公正裁决的条件。目前网络媒体的介入程度很高,社会舆论往往具有情绪化、从众性及可操纵的特点。事实证明,凡是受民意影响大的案件,处理时容易脱离事实与法律基础,轻重失当。
国外的陪审团审判,十分注意防范社会舆论对陪审团的影响,甚至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为防止舆论的不当影响,可以试行某种分离:法官及合议庭的判断和审判意见只考虑事实和法律问题,民意和舆论问题主要由审判委员会来斟酌,但仍要求不得突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