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

  

  (四)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竞合及其处理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固然可以依据修正案11或13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资救济。不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能否同时利用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或一般起诉的方法,主张其实体法上的权利,以便获得对抗债权人的胜诉判决?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出立法者对于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救济程序竞合的态度。是否承认两种执行救济程序会发生竞合的现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于我国的立场。


  

  德国、日本等国的判例学说,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所能利用的修正案11和13中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程序,在一般情况下,采取两种救济程序并存的解释,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两种救济程序自由选择适用,而没有采取两种救济程序互相排斥、择一使用的解释。[10]例如,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可依修正案13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获得法院确认其所有权存在及排除强制执行的胜诉判决;另一方面,案外人也能够以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依修正案13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执行法院撤销或改正已实施的执行行为。此时,两种救济程序并行不悖,没有优劣先后之分。具体处理救济程序竞合的办法是:如果执行法院发现申请执行人查报执行的财产,确实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那么执行法院应当撤销其执行行为;如果执行法院对该财产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还有待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的,此际,案外人异议程序不足以发挥救济的功能,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解决。


  

  民诉法修改过程中,立法者对我国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救济程序能否竞合,实体性救济与程序性救济的关系如何安排,存在较大分歧,有竞合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主张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作为两种并列的救济程序,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主选择。[11]否定说又有绝对否定说和前置程序说之分。绝对否定说认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侵害其实体权益、对执行标的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应直接提起异议诉讼,由审判部门通过诉讼程序审理,执行机构不作任何审查。前置程序说虽反对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异议之诉两种救济程序并列起来、自由选择的观点,但主张将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前置程序,即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前,先行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或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由执行机构进行初步的审查过滤,或者交给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对异议标的的执行。修正案采纳了肯定说,采取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优先、异议之诉后置的救济程序安排,理论上可称之为“法定顺序主义”。所谓法定顺序主义,无非是指不承认执行救济程序竞合现象,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所采取的执行救济程序,作互相排斥、前后优劣分明的规定和解释。这种制度设置方式,具有清晰明了的特点,容易为执行法院操作,不利之处在于,由于异议之诉后置,且对异议之诉的提出附加了非常苛刻的时间条件.即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德、日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异议之诉,使得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间非常窘迫,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诉讼失权,由此使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也丧失了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法律保护的途径,只能等到执行程序终结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或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五)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执行监督的竞合及其处理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is部分专门规定了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执行监督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执行依据和执行行为、滥用执行权和怠于行使执行权等多个方面,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执行救济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但应当指出,执行监督与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等执行救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具体适用时二者可以并行不悖,因此可能出现执行救济程序与执行监督程序竞合的现象。执行监督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行政性的、权力制约和纠错的制度,其实施主体体现于法院与法院之间,具体程序在法院内部运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从参与,法院处理后一般只向有关法院下发内部函文,在特殊情况下才制作正式的裁定或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虽可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要求上级法院行使执行监督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一般解释为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而非执行救济。因为这种申诉行为并不必然产生相应的程序法上的效果,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后,是否会得到处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处理,申诉人都无能为力。相反,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法定权利,异议或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和上一级法院就必须进行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和有关法院。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权依法参与执行救济程序,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表达意见和主张,影响救济裁定的作出。因此,对于违法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对裁定不服时未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如果上级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存在违法执行问题时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上级法院一般无需再就同一问题重复进行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