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

  

  (四)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1.起诉。案外人按照民事审判程序提起异议之诉,起诉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诉状中列明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不许对特定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


  

  2.管辖。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避免因其他法院管辖造成案外人奔走于执行法院与受诉法院之间,有利于减轻讼累,同时也便于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3.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案外人就其主张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赖以存在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4.裁判。法院审理结束,如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 的,应当作出对某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或撤销其执行程序的判决。


  

  5.效力。案外人异议之诉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方面是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执行。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时,不停止强制执行,但法院酌情或依申请提供相当并确实的担保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另一方面是撤销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成立并且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就应停止,并且撤销已经实施的执行行为。但执行标的物拍卖程序如已终结,而价金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则不能撤销已终结的拍卖程序。


  

  三、强制执行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一)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按照修正案11的规定,既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则对于同一强制执行案件(行为),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同时提出异议的情形,理论上称之为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竞合。[8]此际,各个异议权主体可基于各自的理由请求救济,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也可不必相同。例如,在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以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的执行中,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申请执行人主张过高而提出异议,反之,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太低而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审查后,可认为其中一人有理由而据此重新评估或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以无理由驳回另一人的执行异议;执行机构也可以认为双方均无理由而全部驳回。


  

  (二)执行异议与对消极执行行为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中,执行异议既可救济积极的违法执行行为,也可救济消极的违法执行行为,目的是促使执行法院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以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在我国,修正案11规定了对一般违法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同时修正案12规定了申请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其针对的是较为严重的消极执行行为。在执行实践中,如案件存在消极执行的情况,执行债权人究竟依据修正案11提出异议,还是依据修正案12申请更换执行法院?这两种救济途径能否并用?笔者认为,对于严重的消极执行行为而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有两种执行救济方式可供选择,也可以同时并用这两种执行救济程序,因此,可能出现这两种执行救济程序竞合的情形。


  

  笔者同意最高法院赵晋山博士的观点.即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是一种普通的执行救济,而申请更换执行法院则是在消极执行相对严重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强有力的救济。这两种救济所针对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救济途径也不一样,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任选其一,也可以分别通过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


  

  (三)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程序、复议程序与起诉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修正案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权利(修正案11和13)。修正案的规定不同于外国法的一个地方,是修正案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来表示执行异议的主体,用“案外人、当事人”来表达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主体,但法律并未清晰地界定“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范围,使得执行实践中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程序、复议程序与起诉程序两类救济方法可能被同一主体重复适用。而且,执行异议的程序救济性质与案外人异议的实体异议性质之间,在救济程序的设置上并不存在天然的鸿沟,尤其是考虑到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的效力,与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对执行行为影响的相同性,更有理由认为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程序有发生竞合的可能。例如,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没有依法保护有优先购买权的第三人的先买权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合同法》第230条、《公司法》第35条关于共有人、承租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优先购买权存在及债务人履行义务,以确保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不受强制执行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为了争取时间,也可以依照修正案11,13规定的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程序,对执行法院未保护其优先购买权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予以审查,就异议成立与否迅速地作出裁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