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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机器法律行为——以许霆案为例

  
  智能化机器犯错的情况并非是偶然的,只是许霆案的出现是机器的行为再次暴露在人们的视野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智能化机器也会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刑法的作用除了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外,还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如果通过法律的构建使人们能够不违法,从而不利用刑法就可以达到良好预防作用,则是作为立法者的国家应该认真考虑的事情。

  
  (二)机器法律行为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需要

  
  霍布斯曾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7]也就是说法律的最高目的是保护人的安全,也就是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最为立法者的国家无疑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守护着,国家有义务为公民安全的实现提供条件,包括国家通过立法手段防止公民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者也认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 [8]从这段经典的论述中可以简单总结出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实现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靠的是阶级专政。但同时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主要还不是强制力。因为无产阶级专政有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任务,这个任务,不是靠强制力,而主要靠思想教育和组织工作,靠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的。 [8]该种判断进一步指出,在阶级与阶级之间需要强制力,但是在阶级内部更多的还是靠思想工作和教育。而思想工作和教育的落实,尤其是使其制度化常规化还是需要法律的规制。为了充分发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就需要充分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权,同时为了避免人民内部的纷争,需要国家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制,保证公民权利的行使不侵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实现此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用过恰当的法制构建防止公民从事这样的行为。

  
  许霆案的发生就其实就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及国家在立法的时候首先应该预见到,制定首先是为了防止公民违法,其次才是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处罚和制裁。作为普通公民的许霆,不可能见到“不义之财,而不动心”,就是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在人生上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但是细细思考一下,立法者或者是执法者是不是应该怪罪许霆的贪念呢?很显然,要求一个普通人杜绝贪念是过于苛刻的,那么等到许霆在其贪念的指引下占有他人财产时,而且感觉不会受到法律的重处的时候,突然被处以难以预料的刑罚,很显然是有不妥当之处的。这种不妥之处就是国家在立法之时没有考虑到公民对法律的预见性,但是许霆案则反映了国家立法者没有考虑到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正是由于此。为了权衡社会各方的利益,才会在法定刑以下对许霆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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