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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机器法律行为——以许霆案为例

  
  (一)机器法律行为体现着定分止争的民法要义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始终“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 [5]”。为此我国《民法通则》通则对民法的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首先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性,只有主体平等才能充分实现社会成员的意志自由,才能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发挥自己的创造力。民法在保障社会成员利益的前提下,也对社会成员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既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的利益,以避免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许霆案之所以经过了五次审判,其刑期也如过山车似的由无期徒刑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许霆案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大变化,终审法院的判决解释说是因为许霆案具有特殊性,一是由于自动取款机出错了,不再是正常的金融机构了;二是许霆案件事发偶然,这样的案件没有可复制性。但是他的行为确实具有和会危害性,为了预防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情,对许霆在法定刑量刑范围前提下,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到情况特殊处以法定刑以下的刑罚。笔者在研读终审判决时感觉到许霆案件的特殊性,或者难以处理的根源不仅在是法学理论上,更重要的是在民事法律理论中也为重视这个问题——机器法律行为问题。直到今日,人们一直把智能化机器视为工具,对其行为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进行探讨,认为只要不是人类所为的行为,就没探讨的意义,故机器始终只能作为工具,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就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使得本应该简单的许霆案,弄得满城风雨,最终结果也并没有使大众信服。

  
  早在古罗马,优士丁尼皇帝就经典地表述了法律的准则:“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6]法律的要义之一就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使人们能够诚实相待,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最终获得自己的归所,如何通过法律的设置避免纷争就成了立法者重要使命和职责。通过法律拟制承认机器法律行为可以很好的解决有关智能化机器错误的纷争。如果机器具有意思表示能力,那么利用机器的错误,积极的获取非法利益,就可能构成对机器的欺骗。因此,对于许霆的行为可能就不会构成盗窃,认定诈骗最更为合适,在量刑上也不会出现像盗窃罪量刑的尴尬局面,从而也可能会避免无谓的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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