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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机器法律行为——以许霆案为例

也论机器法律行为——以许霆案为例


侯先锋


【摘要】对许霆案的热议再次引发了学界对机器法律行为的思考。适时确立机器法律行为有助于明确法律关系,解决法律纠纷。智能机器行为具有代理行为的特质,符合代理行为的特征,应该建立机器代理人制度。
【关键词】智能机器;机器法律行为;电子代理人
【全文】
  
  一、机器法律行为概述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智能化机器早已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比如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网络智能终端等,他们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节省了社会成本。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类及其未来将产生重要影响,对智能机器行为的立法思考已经摆在人类的面前。许霆案的出现,使得机器能否被骗成为了舆论的焦点,机器法律行为也站在了理论界研讨的风口浪尖上。从对许霆案的多次判决上,司法实践上仍然并未正式对待智能机器行为的问题,但是从民法的角度考虑,机器一样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一样可以执行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从代理理论看机器法律行为,机器作为人的电子代理人是可行的。

  
  (一) 机器行为的类型分析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类的使用工具得到了极大的改进,从简单的金属器具,但复杂的机器设备,进而又发展到智能机器,人与机器的距离也越来越远,对机器设备进行远程操作,甚至让机器设备独立运行已经实现,科技的继续发展能够让机器模拟人脑,使机器由代替人的体力劳动慢慢代替人的部分脑力劳动。机器人格化的速度亦与日俱增,机器行为越来越被人类所重视,研究机器法律行为势在必行。

  
  1、普通的机器行为

  
  根据机器的科技含量和与人类的关系来看,机器行为分为普通的机器行为和智能化的机器行为。普通的机器行为是由一般的机器所进行的,这类机器虽仍然做工精细,设计较复杂,但是缺少信息储备与信息处理能力,他们在工作的时候离不开人类的控制,只要人类停止对他们的操作,他们就不能继续工作,甚至会不断出现错误。话句话说此类机器不具备思考能力,不能自己处理外部信息,因此这些机器只能是人类简单劳动能力的延伸,由于其与人类行为的不可分性,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人类行为的简单延伸。

  
  普通的机器行为是人类行为的直接体现,他们的作用就是为了能够提高人类的劳动能力,提高劳动效率,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机器被人类安装上了“大脑”,逐渐可以独立行为,从而实现了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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