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当前基层监狱民警存在的执法风险性的对策。
(一)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强化执法保障,积极化解职业风险。
1、要完善监狱规章制度,明确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规章制度对监狱警察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同时也起到保护作用。现行的《
人民警察法》用列举式的方式对公安机关民警的职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监狱法》在修改时可以参照《
人民警察法》,对监狱民警的职权也详细予以规定,明确监狱民警在监管工作中的权力范围,使民警在监管工作实际中能逐条对照实施,减少因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带来的执法风险。
2、立法机关还应早日出台《
监狱法实施细则》及《罪犯奖惩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罪犯的权利义务和对罪犯的奖惩考核办法,将罪犯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以增强操作性。对那些反改造尖子和危险犯,要给予管理这部分特殊罪犯的民警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行使特殊手段的合法权利,以利于对这部分罪犯进行有效管理。对民警日常执法行为要明确执法条件和程序,做到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不留死角空白;要建立执法保障体系,要尽快制定对违纪罪犯切实可行、能真正起到震慑效应的约束手段,惩戒、处罚措施。对于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打架斗殴、暴力袭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让民警明确职责,区分权责,更能安心工作。对于罪犯的要建立类似110的集体处置机构,确保对罪犯违纪行为的处理及时有效规范,既杜绝民警不规范执法行为,减少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又能够减少消极不作为的现象。
3、合理调配警力,充实基层,选拔任用干部偏向基层,严格落实《
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和相关的规定待遇。不拿《
劳动法》作为摆设,只有那样才能确实保证基层民警的身心健康,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减小消极工作所带来的职业风险性。选拔任用干部偏向基层,才能调动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才不会造成谁都不想在基层干,都想方设法,往机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