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执法风险。
1、是执法不文明。表现为民警在教育管理罪犯时用语不文明,态度生硬,或侮辱罪犯人格,作风粗暴,打骂体罚罪犯,或遇事不冷静,“激情执法”,对罪犯造成身体伤害,从而引发罪犯思想波动、情绪对抗甚至造成安全事故。
2、是执法不作为。对罪犯违纪违规行为甚至是故意挑衅现象不敢抓不敢管、采取听之任之和回避的态度。不深入了解掌握狱情,管理缺乏针对性和超前性。
3、是随意性执法。①滥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如在计分考核上,不严格按规定条款奖扣分,而是随意变通。②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以后补正,甚至认为执法程序和手续“麻烦”、“多余”,少数民警对罪犯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的程序,不注意及时收集固定罪犯违纪事实材料,最终使自身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引发罪犯对民警的行政、刑事诉讼,涉法上访事件等。③不注重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对罪犯的就医要求、劳动保护不予以重视,对其合理诉求不予理睬甚至打压,引发医患纠纷和上访上告事件;④工作的执行力不高,对监管制度不执行或变通执行,酿成安全事故。⑤随意使用警戒具造成罪犯身体伤害。
4、是徇私枉法。利用手中对罪犯工种调换、日常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的建议权索要收受罪犯及亲属的贿赂。最终使自己身败名裂,丢官去职,沦为阶下囚。
(五)罪犯不恰当的维权意识形成更多的执法风险。
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罪犯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而涉黑、涉暴、涉毒以及高智商罪犯的增多,罪犯具有暴力性、凶残性、虚伪性、顽固性、狡诈性和纠合性等特点,有很强的反社会性和抗改性,他们入狱后把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不满及仇视转嫁到监狱民警身上。在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抓民警不规范执法的“小辫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民警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用暴力袭警等方式,或者找检察院告民警,给民警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而法律条文无相应的细则,民警执法缺乏规范特别是缺乏对严重违规违纪罪犯的强制性惩戒措施和手段,也相应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而且民警一被犯人告状,由于有很多地方的监狱没有安装闭路监控对民警的执法进行全程监控,民警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而且领导往往都会认为,如果罪犯来告你,肯定你在执法中存在问题,或者是你没有把罪犯的教育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