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监狱法》不够完善,使民警面临执法的风险性。
由于《
监狱法》本身只是一个很笼统的没有细化的监狱管理法规,并没有涵盖整个刑事执法活动,且规定比较抽象,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民警在现实的管理当中很难把握一个度,因此看似强势的监狱民警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却成为了弱势。如对于罪犯轻微袭警或故意挑衅民警以及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殴打民警的行为没有做出定性及如何追究责任的规定等,增加了民警执法的风险。对于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为的法定责任没有很好的界定,一些监狱领导搞一刀切,追究连带责任,导致一些民警在现实的管理中提心吊胆,不知道哪一天自己的岗位上会出什么事情,因此工作中缩手缩脚,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这是法律界限不清所带来的职业风险。
(三)监管环境滞后对执法所带来的风险性。
1、是因监管设施的相对滞后带来的执法风险。不少监狱的监管设施与当前监狱工作的高标准及狱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不适应。如监舍内没有安装闭路监视系统,重点部位没有报警装置,民警个体的安全防护设备缺乏。
2、是押犯高度集中,监狱没有严格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严格的分别关押,分类管理,使执法的风险性增加。押犯的高度集中,使得罪犯更容易产生交叉感染。基层民警要面临改造罪犯的问题,还要面临如何预防罪犯间的拉帮结伙,起哄斗殴。当前随着大量涉黑、涉毒、涉枪、涉暴和高智商罪犯被收押,这些罪犯不仅犯罪手段凶残,而且犯罪方法日趋智能化,他们往往将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转嫁到监狱警察身上,甚至为了逃避改造而采取暴力袭警、越狱等极端手段,近年来发生的狱内案件显现出预谋性、凶残性、团伙性特点,部分民警因罪犯的狱内重新犯罪而受伤甚至死亡就是很好地例证。如福建省某某监狱罪犯林某某和何某某,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警察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某某,致陈重伤。湖南省某某监狱罪犯邓某某趁监狱民警朱某某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某某打晕(后经抢救无效牺牲),邓犯趁机换下警服脱逃,后被抓获。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型囚犯高某、乔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将监区民警兰某某残忍杀害后越狱逃窜,兰建国身中54刀,可见罪犯丧心病狂,手段之残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