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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上游企业没有权利剥夺下游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没有权利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力限制甚至消除下游企业针对同一产品的价格竞争,反垄断法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严格规制是对上游企业自主定价权行使的限制,但同时又是对下游企业自主定价权的维护。

  
  三、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限制之三——垄断性高价行为的规制

  
  垄断性高价行为主要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在相对交易人缺少谈判能力和谈判资格的前提下,通过制定超高的价格来谋取巨额利润的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优势市场主体制定一个超高的价格是在行使所有市场主体都拥有的自主定价权,但如果制定价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居于市场支配地位,那么他的交易相对人就缺少讨价还价的余地,优势市场主体制定超高价格的行为已缺少了市场机制对他的约束和调整,不受竞争压力限制的优势企业,可以不再根据市场确定价格,而是随心所欲地行使自主定价权,通过确定较高的垄断价格使其获利最大化,这实际上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优势,也是在滥用他的自主定价权,如果对垄断性高价行为不加以任何控制的话,消费者的整体福利最大化是无法实现的,也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严格规制垄断性高价行为。

  
  但是,由于市场主体拥有自主定价权,市场运行本身会对价格进行调整,即便是价格过高,只要是市场的进入本身不存在障碍,就会刺激新的企业进入,反而会加剧竞争;也由于在实践中,到底什么样的价格能够构成垄断性高价是很难举证和认定的,因此,反垄断法对垄断性高价行为的规制主要是一个威慑性的条款,防止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在市场机制无法制约其时,滥用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并不常常付诸实践。

  
  对于垄断性高价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有专门的价格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两条可供选择的路径的。例如,我国国家计委1995年出台的《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就不是从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的,而是对暴利行为进行专门的价格管制。尽管垄断性高价行为可以受到专门价格法律的管制,但是反垄断法在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过程中,对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而非法牟取垄断性利润行为进行管制更方便,也可能更有效,因为反垄断法是从维护竞争的角度而不是从价格管制的角度来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的,反垄断法的这种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与通过专门的价格管制法律来规范垄断性高价行为相比,反而更象是一种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维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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