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除了通过
价格法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之外,反垄断法也会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只是这种限制并不单独针对某一领域、产业、商品或服务,而是针对所有的市场主体。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反垄断法要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但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与反垄断法在许多方面是一脉相通的,准确来讲,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作为价格竞争的基础也必然是反垄断法要维护的对象,只是如果市场主体滥用其拥有的自主定价权,限制或消除了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而消费者却无力抗争,那么反垄断法才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对市场主体行使自主定价权进行了维护,但其同时又会对市场主体滥用自主定价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是与其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保护交融在一起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反垄断法维护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立法目的。本文试图从规制固定价格行为、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垄断性高价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价格歧视行为的角度出发,研究反垄断法在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时如何实现对价格竞争的维护和对消费者福利的保障。
一、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限制之一——固定价格行为的禁止
固定价格行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消除价格竞争的行为。最简单的固定价格行为是竞争者达成协议向某些或者全部的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除此之外,一般下列情形也被认为是固定价格行为:(1)关于提价的协议;(2)关于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协议;(3)关于在具有竞争关系但又非相同商品之间维持固定的比率的协议;(4)关于消除价格折扣或者确定统一折扣的协议;(5)关于将会延伸到客户的信用条款的协议;(6)关于取消市场上以低价提供的商品以限制供应和保持高价的协议;(7)关于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减价的协议;(8)关于遵守公布价格的协议;(9)关于除非满足商定的价格条款,否则就不予出售的协议;(10)关于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谈判的出发点的协议。[i]由于固定价格行为扭曲了价格信号,弱化了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妨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限制甚至排斥了竞争者之间的价格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尽管市场主体拥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确定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但如果是竞争者试图通过固定价格行为来消除竞争者之间的价格竞争的话,那无疑是要消除竞争机制本身,而竞争机制的消除则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丧失,因此反垄断法必须禁止固定价格行为,从而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