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促进性及助成性的行政指导:此类用以帮助、促进及保护人民利益为目的之行政指导,此类在台湾主要就是提供人民信息,例如对于农业改良的指导。
三、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就组织法来说,包括行政指导在内的一切行政活动,不得逾越组织法上所规定该行政机关所职掌之事务及权限范围,此即是行政指导之组织法上的授权;就作用法来说,则有侵害保留及全面保留两种。
四、行政指导的救济
由于行政指导是一个事实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果,故其救济的方式,在台湾目前实施的情况是1.由实施机关之上级机关自内部加以监督2.给予被指导者陈述意见的机会,实施机关应予答复,认为有理由者,应即更正之3.不服从行政指导而受制裁处分时,就该制裁处分提起行政诉讼,且一并争执该行政指导之违法性,此即为台湾所称之一般给付之诉4.相对人因此而受有损害,如果符合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则可请求国赔5.一般来说,由于行政指导因相对人具有任意性之故,因此如果相对人认为该行政指导将侵害其权利,则此时应拒绝遵守该行政指导,而非遵守后再行主张损失补偿,但是如果相对人遵守指导后,确实侵害存在,在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应有主张损失补偿之可能。
五、小结:行政程序法下的行政指导概念
根据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行政指导采取将目的及手段等述明清楚的定义方式,亦即以不具强制力的方式,促请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由于行政指导强调“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故有窄化行政指导的概念范围,但此种行政目的,如果是属于抽象公益目的,则任何行政行为都要受此等概括目的之限制。
此外,行政指导不具法律强制力之行为,是以相对人对于是否配合具有任意性,只是如果行政机关以后续之制制裁手段或其它不利益行为担保行政指导之实效时,则实质上具备强制力之行为,是否仍属于行政指导,则有疑义,如果在无法律依据时,对于不遵守指导的民众,则采取公布姓名等软性制裁方式。
总之,行政指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议题,但它的缺点诸如1.缺乏救济管道2.广泛的裁量权及缺乏透明3.发动之消极性4.以行政指导监督之体系机能不健全5.常缺乏同一标准等,这些缺点也都值得我们一同省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