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合并的考量因素
强制性合并的规定比较集中地体现在《规则》第19 条的规定中。根据该条(a)款(1)项的规定,如果可能出现“不完整的救济”和“受损害的利益”,那就需要强制性的当事人合并。
1.不完整的救济
规则给出的第一个选项是在某人缺席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无法给予现有当事人以完整的救济,则必须将此人合并为当事人,此人即为必需的当事人(required party)。这里所谓“完整的救济”是指现有当事人之间的救济,而非“当事人和被寻求合并的缺席者之间的救济”或者“对被寻求合并者的救济”。在美国诉阿林顿县的案件中,民主德国在美国阿林顿县拥有房产,该县要对房产征收财产税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后来美国政府出面与民主德国政府达成协议,约定对在对方领土上的外交房产给予互惠的税收豁免,但阿林顿县仍然对该房产征税。于是美国政府起诉阿林顿县,要求确认该房产享有税收豁免,宣告被告相关的征税行为无效,并禁止再行征税。被告辩称,民主德国政府应并入诉讼,否则无法给予完整的救济。法院认为,美国政府提起诉讼并不是简单地主张民主德国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策和权威。总之,是为了保护主权利益,避免对外关系的紧张,并实施美国的法律。法院明确指出,阿林顿县曲解了第19 条的规定,这里“完整的”救济仅指现有当事人之间的救济,而不是当事人和被寻求合并的缺席者之间的救济。由此可见,有时案件的处理可能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将其合并常常使纠纷得到有效而完整的解决,并能避免重复诉讼,从而达到保护缺席者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效果,但这只是副产品,就权利救济而言,规则的着眼点只是对现有当事人的救济。只要现有当事人就其争议的核心利益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就不属于不完整的救济,没有必要强制合并案外人。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判断是否强制合并时,案外人的利益不用考虑。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的,案外人不在庭前,就不受判决的拘束,但这仅仅意味着判决对非当事人不具有既判力。这显然既不表明法院不得作出对非当事人具有实际影响的判决,也不表明法院可以始终因非当事人在技术层面上不受判决的拘束而不考虑判决对他们的潜在影响并继续诉讼。有关案外人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对强制合并的判断,将在下文展开讨论。
2.受损害的利益
除了前面提到的“不完整的救济”外,当某人对诉讼标的拥有利益时,有两种情况也会导致当事人的强制合并:一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处理诉讼可能会实际削弱或妨碍其保护利益的能力;二是其缺席使现有当事人因为该利益而面临承担双重、多重或者其它矛盾责任的实质风险。
(1)实际削弱或妨碍案外人保护利益的能力。
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及的那样,当案件的裁决会对案外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将其合并为当事人,但是规则并不要求法院将所有可能受到裁决影响的人都并入诉讼。这里的关键在于案外人是否可能受到“实际的”损害。以下这个联邦判例对此作出了解释:原告史密斯是一位音乐家,他与剧院签了一份季节性雇用协议,履行两个月后,剧院单方解除了协议。双方都按照美加音乐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内部程序向剧院所在地的地方联盟提出申诉,地方联盟认定史密斯有过错并处罚款200 美元。史密斯向联盟提出上诉,联盟将罚款降到100 美元,但史密斯未按期缴款,联盟要求地方联盟终止了其会员身份。于是,史密斯起诉联盟,认为剧院应根据其与地方联盟的主协议,与音乐家签订协议,联盟和地方联盟的内部规则是主协议的组成部分,而内部规则禁止未陈述真正而确切的理由就解雇音乐家,故原告认为联盟所作的处分不合法,要求宣告罚款无效,并恢复其会员身份。被告辩称,地方联盟是本案必不可少的当事人,因为它对以下事项享有利益:收缴罚款;维护它被争议的处理程序;坚持它对内部规则及该规则对集体协议效力的解释。法院指出,首先,原告主张其未收到任何指称其犯有过错的声明就遭到处分,而且其未经完整而公正的听证程序就被拒绝查阅剧院和地方联盟签订的主协议,原告为此必须证明地方联盟在程序上的缺失。其次,原告的立论显然是基于地方联盟忽视了其内部规则中的解雇条款,如果法院支持原告对内部规则和集体协议的解释立场,则地方联盟和剧院的总协议将受到影响。从内部规则字面上看,该规则不适用于诉讼,现在法院被要求对规则进行不同的诠释,赋予比其原先意义更重大的意义。这将直接地、实质性地影响到地方联盟,故地方联盟面临着对其严重不公的风险,显然有权被并入诉讼,为其解释立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