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知道,超市没有设定罚款处罚权,没有罚款执行权,其罚款行为没有法律根据。那么怎样理解超市对小偷的罚款行为的性质呢?
超市出现的被窃现象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惯偷,几乎以偷窃为业者;二是购物者故意夹带,即顺手牵羊;三是购物者无意裹带;四是收银员遗漏。对前两种情况的惯偷和一般购物者故意顺手牵羊的行为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进行,在性质上属于偷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此种偷窃行为可能构成
刑法上的盗窃罪或者行政法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种情况都应当由公安局机关处理,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处理,超市显然无权对偷窃者作出处理,超市唯一能做的就是扭送小偷到公安机关处理和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或调查,擅自对小偷作出罚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后两种情况购物者无行窃故意,应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应当作为偷窃行为处理,返还超市商品即可。
根据上述对超市行窃行为的分类,超市对偷窃者的罚款行为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或可撤销民事行为,行政法上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首先,公民财产转移方式有协议流转,这是最常见的方法,也是财产流转的主要方式,继承,赠与或遗赠,这些也是民事获得财产的方式,其次还有公法上得获得财产得方式,比如征收或征用(仅暂时获得物得使用权,不取得所有权),罚款,没收,罚金等,不管怎样,这些获得财产的方式都是有合法依据,不论有无对价。超市获得偷窃者的所谓的罚款,既没有私法上的根据也没有公法上的依据,属于非法获取或占有他人财物,依据民法,当属不当得利。如果超市主张是偷窃者自愿的赠与行为,那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被公安机关追究的非法目的,属于当然、自始、确定无效的行为。况且二者之间也不存在赠与的基础和理由,偷窃者可以以受胁迫要求撤销双方之间民事行为。不管怎样,偷窃者都可以要求超市返还所缴纳的罚款。
其次,偷窃行为是一种违反公法的行为,理应有相关国家机关处理,当事人的私下解决是对公权的侵害,而且也会造成对私权的侵害,带来很多问题,不利于社会管理秩序的构建。超市擅自罚款行为超越了自身的商业功能范畴,妨害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当属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