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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罚款“权”?

超市的罚款“权”?


钱贵明


【全文】
  
  经常见闻超市逮到小偷,都会对小偷处以所窃物品价格十倍以上的“罚款”,最奇怪的是小偷竟然没有提出反对,皆老实付钱不敢吭声,可能是偷窃非光彩的事儿,不愿声张,忍气吞声拿钱了事。面对超市的强势“罚款权”,小偷毫无招架之力,但是我们可以从法律上拷问:超市有没有罚款权?超市罚款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小偷的权利有没有被侵害?质疑超市的罚款权,维护小偷的权利,并不是鼓励小偷去偷窃,去对抗超市,只是觉得权力/利的行使应当有根据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去进行,权力/利的剥夺也应当按照程序并有根据去实施。

  
  罚款从其法律属性上来说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机构、组织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到行使。超市作为一个民事组织,其罚款行为成立依据在哪里呢?

  
  首先,超市的罚款设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到第十四条的规定,罚款处罚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一定数量罚款处罚(有限罚款设定权),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由此可知,超市是民事营利组织,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无权制定对偷窃者处以罚款的规定,其制定的对小偷罚款的规定仅是内部文件,对外没有约束力,对小偷没有强制力。

  
  其次,超市罚款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行使罚款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而且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超市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更不是受托组织,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仅是一个民事主体,属于营利企业,没有罚款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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