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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受到抄袭的指控,他们往往以不是秘密窃取来狡辩:我有注释,不是秘密窃取,所以不是剽窃。既然不是剽窃,自然也就不是抄袭,因为在新版《
著作权法》中,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他们至多承认自己“不够规范”,是“不规范引用”。
所以,为了防止公开侵权,为了不给抄袭家们开方便之门,有必要将剽窃与抄袭,抄袭与不规范引用严格区别开来。
二、立法建议
第一,将无标、无注、无引(引导语、冒号、引号。下同)、无用(深化使用。下同)的抄录行为定义为剽窃。
第二,将有标、有注、甚至有引,但是无用的抄录行为定义为抄袭。
第三,将有引、有用,但是无标、无注,或标注不全、不准,或者抄录不准确等抄录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引用。
三、不规范引用的具体表现
第一,没有标注。
第二,有注释,但要素不全。
第三,有注释,要素齐全,但要素不准确。
第四,校对不认真,录错了文字。
第五,对所录文字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引文的含义。
第六,未经同意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第七,因过失,粗心大意,使引文被曲解,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甚至南辕北撤。
第八,张冠李戴,弄错了引文作者。
第九,用过多的引文反复论证同一个观点。
第十,对引文评价过分。或者批评过于苛刻,或者赞扬过于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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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区别抄袭与引用的关键标准不是注释,而是用。为了论证问题、为了深化使用而抄录他人文字就是引用。没有用的目的,抄录他人文字,注明出处的叫抄袭,不注明出处的叫剽窃。不规范引用也是引用,是引用的一种,因而不是抄袭,更不是剽窃。
下面的事例可以说明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钱文忠教授在央视《百家讲坛》中讲过这样一个例子:
有一个女权主义者认为,女人应当是家庭、国家、社会的主人,男人应当是女人的仆人。因为孔子说过,“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