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区别
刘大生
【全文】
一、区别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必要性
2001年修改后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抄袭”删除,保留了“剽窃”,这是将抄袭与剽窃混为一谈的表现。根据这个规定,一个行为只要不是剽窃,肯定也就不是抄袭。这就为狡猾的抄袭家们开了方便之门。
近年来,侵权人越来越狡猾,为了避免被指控为剽窃,他们很少使用秘密的、没有标注的方式侵权。但是,他们的标注往往是非常狡猾的:
其一,标尾不标头。抄录的文字开头没有任何标记,没有冒号和引号,没有“某某某说”等引导语,仅仅在引文结束的地方加一个角标。让读者弄不清楚角标之前有多少文字是他人的文字。
其二,有注无标。文章的结尾有几个注释,但是在正文中没有角标(当然也没有引导语、冒号、引号),读者弄不清楚每个注释与正文中哪段话相对应。
其三,标头不标尾。在引文的开头,如“某某某说”的“说”字后面加一个角标,注释栏里也有一个详细的、对应的注释。但是,某某某究竟说了多少话,几百字还是几千字,读者看不出来。
其四,标在中间。比如,抄录了别人600字,他的角标不是放在600字的结束处,而是放在第200字和201字之间,给读者的印象,不是抄录了600字,而是引用了200字。
其五,抄袭注释。也就是连注释一起抄袭。精明的将注释体例改一改,使前后一致。马虎的连注释体例也不改,将各种不同体例的注释全部原封不动地抄到自己的作品之中。给读者的印象是:反正作者是有注的。
其六,改动一些无关紧要的单词,配合以“参见”。如将“一百多年”改为“百年以上”,将“此后”改为“从此以后”,注释中不是说“见”,而说是“参见”。这种方法,与传统“引书法”的要求相反:故意地“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相混淆”。[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