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法的体系

  
  可以看出,现在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还是比较分散的,国家也正在起草《循环经济法》,有望对循环经济作出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可避免存在一个问题是该法与现有的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可再生能源法》的协调问题。循环经济主要是从节约的角度来保护环境,涉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等等,可以通过立法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9]这样,循环经济法律就可以成为环境法的一个子体系。
  
  三、全球气候变暖视野下的能源法律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现今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环境问题。气候变暖导致冰山消融、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被破坏、动植物生长发生变化。现在科学界普遍认为,人类活动是造成气候变暖的原因。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从而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聚集直接导致了气候变暖。
  
  现代工业化发展以消耗大量的化石燃料为基础,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优先发展能源。这种能源战略的重点是在于确保能源的充足供应,因为一旦能源供应不足,势必造成经济的衰退,受这种经济发展观的影响,能源法律只是考虑如何供应,而很少考虑能源消耗所导致的生态效应以及对气候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很少将生态评估纳入能源法律的政策框架之中。以前能源法只关注能源供给和能源安全问题,没有关注能源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化石燃料的使用会导致气候变暖,能源法律应当研究如何能够更好地在能源开发和使用过程中承担生态责任。必须重新评价过去的能源与环境战略、能源与环境政策、能源与环境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协调三者关系的机制,作出统一的制度安排。[10]因此为了控制气候变暖,应当实现能源法律的变革。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引导采用有利于气候保护的方式来开发利用能源非常重要,虽然各国重视化石能源的经济利益,但是以更加富有效率和更加有利于气候保护的方式利用能源成为了环境法日益关注的问题。例如,有关排放的环境标准对于遏制二氧化碳等废气的排放切实有效,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也应当适用于能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对于能源法应当不仅仅只注意到保障能源供应的问题,更应当注意到如何促进经济增长与气候保护的相互协调。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久将居于世界首位,更应当关注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能源法需要变革,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视野下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能源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之物,人们在严重的环境问题面前认识到人类开发和利用能源的方式出了问题。环境法能够在改变人类开发和利用能源的行为方式上起到重要作用,[11]能源法律应当成为环境法的一部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能源法领域,能源法已经成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项目的核心内容,而国家内部的能源法改革将成为支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国家制定下一代环境法时的核心目标之一。[12]在德国,能源法规、原子能法就都属于环境法的组成部分,[13]德国《环境法典》草案将“排放控制和能源供应”作为单独一章,把有关能源供应、能源使用和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的法律规范都列在其中,整体上统一了能源法律规定。我国现在正在准备起草《能源法》,立法机关认为起草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与现行《电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能源法律进行协调。[14]而主要负责《能源法》法律草案起草准备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主管机构的专家们认为能源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煤炭法律、电力法律、石油天然气法律、原子能法律、可再生能源法律和节约能源法律,[15]这样就同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起草的《循环经济法》的有关节能的内容存在着交叉和重叠。这似乎成为了我国环境单行法立法模式下的一个普遍问题,可以说只要仍然采用这种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法律重叠和协调的问题就将一直存在,因为我们进行环境立法并没有从整体上全面考察环境问题,切实消除单行法的重复规定和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