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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体系

  
  对于我国的环境立法而言,循环经济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资源的消耗也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一方面我国的资源禀赋较差,国内资源供给不足,重要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另一方面,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和贪大比富的消费模式使得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资源消耗过多、浪费严重,因此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利用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形成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同时强化社会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通过循环经济法律的制定,能够遏制资源能源消费过快和环境污染加剧的势头,促进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
  
  按照我国立法机关的理解,循环经济立法主要围绕着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展开。[8]我国已经进行了属于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另外在其他的一些环境保护单行法中也有涉及循环经济的规定,如《水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包括了有关循环经济的规定,如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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